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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設備監理案例分析:設備監理的投資管理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4頁


三、費用索賠及其計算
索賠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或者出現了應當由對方承擔的風險而遭受損失時,向另一方提出賠償要求的行為。
(一)設備安裝調試過程中承包商索賠的原因
設備安裝調試過程中的承包商索賠是由于業主、設備監理工程師或其他非承包商原因,致使承包商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付出了額外的費用和損失,承包商通過合法途徑和程序,向業主提出償付其在工程實施中的費用損失或延長工期的要求。在設備安裝調試工程實施過程中,可能引起承包商索賠的常見原因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工程拖期索賠
工程拖期索賠,是指承包商為了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花費了比原計劃更長的時間和更大的開支,而責任不在承包商時提出的索賠。在設備安裝調試過程中,當出現業主、設備監理工程師或其他非承包商原因導致工程拖期時,承包商可以向設備監理工程師及業主提出延長工期或補償損失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承包商因工程拖期提出的索賠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工期的拖延純屬業主和工程師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這時不僅應給承包商適當延長工期的權利,還應給予相應的費用補償;二是工期的拖延屬于客觀原因造成的。在實踐中,出現這種情況時,工期索賠和費用索賠不一定能同時成立。如異常惡劣氣候等情況,承包商可得到延長工期,但得不到費用補償。此外,若有些延誤并不影響到關鍵路線施工,承包商也得不到延長工期的承諾。
2.暫時停工引起的索賠
在設備安裝調試過程中,由于業主和設備監理工程師原因造成暫時停工,導致承包商費用支出增加,承包商可提出索賠。
3.人為障礙引起的索賠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生產設備和設計一施工合同條件》第4.24款約定,若在現場發現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意義的結構物和其他遺跡或物品,承包商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就處理此類物品發出指示。如果承包商因執行這些指示遭受延誤和(或)招致費用,承包商應向工程師再次發出通知,提出工期和(或)費用索賠。
4.承包商正當終止工程時的索賠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生產設備和設計一施工合同條件》第16.2款至16.24 款約定:如果出現業主未能按期付款、業主實質上未能根據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或業主破產、停業整頓等情況,承包商可提前向業主發出通知,終止合同。業主應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商、按約定向承包商付款,并向承包商支付因此項終止而蒙受的任何利潤損失或其他損失或損害的款額。
5.業主拖欠支付工程款引起的索賠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生產設備與設計一施工合同條件》第14.8款約定:如果承包商沒有在付款規定的時間內收到付款,承包商有權就未付款額按月計算復利,收取延誤期的融資費用。該延誤期應認為從按照付款規定的支付日期算起,而不考慮頒發任何期中付款證書的日期。
若業主未能按約定付款,根據有關條款,承包商可在不少于21天前通知業主,暫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由此而使承包商遭受延誤和(或)招致費用增加,承包商有權提出索賠。
世界銀行《設備提供和安裝合同條件》的有關約定如下:如果業主延遲支付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項構成實質違約,承包商可以就此向業主發出通知。業主在收到通知后28天內仍未履行合同義務,承包商可以依據合同規定終止合同,則業主應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規定的全部價款以及承包商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或者損害的合理賠償。
6。不可抗力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生產設備和設i~--施工合同條件》第19.4款約定:如果承包商由于不可抗力,妨礙其履行合同中規定的任何義務,使其遭受延誤和(或)導致增加費用,承包商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并對增加的費用向業主提出索賠。
7.業主的風險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生產設備和設計一施工合同條件》第17.4款約定:如果業主的風險達到對工程、貨物或承包商文件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程度,承包商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應按工程師的要求,修正此類損失或損害。如果因修正此類損失或損害使承包商蒙受損失和(或)招致費用增加,承包商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并對增加的費用向業主提出索賠。上述費用還可包括合理的利潤。
世界銀行《設備提供和安裝合同條件》約定:由于業主的風險而導致承包商臨時工程、設施或者其任何部分的損失或損害,業主應支付實施應付的所有金額,以及承包商臨時工程或者被損壞部分的重置價格。
8.不可預見的條件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生產設備和設計一施工合同條件》第4.12款對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作了定義:物質條件是指承包商在現場施工時遇到的自然物質條件、人為的和其他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其認為不可預見的不利物質條件,應盡快通知工程師。通知不僅應當闡明所遇到的物質條件,還應提出承包商認為不可合理預見的理由。如果承包商遇到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并發出通知,則因這些條件使承包商遭受的延誤和(或)增加的費用,承包商有權根據“承包商的索賠”條款的規定,要求給予延長竣工時間,將此類費用和利潤計人合同價格并給予支付。
根據世界銀行《設備提供和安裝合同條件》的約定,不可預見的條件是指,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根據業主提供的設備數據進行合理檢查的基礎上,以及從現場考察或者相關設備可獲得的其他數據中所得到的信息基礎上,仍然無法在簽署合同前合理預見的現場氣候條件以外的外界條件或者人為障礙。如果承包商在執行合同過程中,遇到了不可預見的條件,使其招致額外費用和支出或者需要額外的時間履行合同義務,承包商應當在進行額外工作或者使用額外的設備和機械或者承包商自己的設備前,迅速地書面通知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收到該通知后,應立刻與承包商和業主進行協商,并決定需采取的行動。協商后,項目經理應書面指示承包商采取行動,并將書面指示的副本提交給業主。因執行項目經理的書面指示使承包商招致的額外費用和支出,應加入合同價格中,支付給承包商,竣工時間予以相應的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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