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5頁
(二)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的概念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的代理。被代理人的授權是委托代理的前提條件,因此,委托代理又稱“意定代理”。
2.委托授權行為的性質及其與基礎法律關系的關系委托授權行為是指被代理人授權于代理人的行為。一般認為授權行為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即只要被代理人作出向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就享有代理權。對于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代理人有權拒絕,這種拒絕的意思表示也屬于單方的法律行為,僅憑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發生效力。
委托代理權是直接由委托授權行為產生的,而委托授權行為總是基于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某種法律關系的基礎之上,這些法律關系被稱為基礎法律關系,如合伙合同關系、委托合同關系、勞動合同關系、雇傭合同關系、及職務關系等。舉例說明,律師受聘為法人的法律顧問,是一委托合同,但該律師代理該法人參加訴訟時,還必須有其特別授權??梢钥闯觯泻贤沁M行委托授權行為的基礎,同時代理權的取得還必須有委托授權行為。但要注意的是,委托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須雙方的協商一致才可成立,而委托授權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以委托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委托合同是代理中的內部關系,目的在于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委托授權行為是一種對外行為,旨在取得第三人的信任。因此,出于保護交易安全和保護第三人利益的需要,當基礎法律關系無效或被撤消時,因為第三人無法知道委托代理內部關系發生的變化,只要未明確告知第三人取消委托授權,一般認為代理人的代理權并不必然消滅。
3.委托授權的形式和內容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可見,代理授權的方式,有書面和口頭方式兩種。以書面授予代理權時,應制作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既是授權行為成立的方式,也是代理人有代理權的證明。根據《民法通則》第65條的規定:“授權委托書要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P>
委托代理權的范圍依據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定,可以是一次委托代理、多次委托代理、專項委托代理,也可以是總括委托代理即授予代理人實施與某一特定事務有關的各種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權限。代理權的范圍應當明確,對于授權不明的代理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有關單位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有爭議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睂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有爭議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庇扇嗣穹ㄔ褐付ǖ拇?,還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讀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二、本代理與復代理
根據代理人選任和產生的不同,代理可分為本代理和復代理。本代理是指由本人(被代理人)選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的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復代理,也稱再代理,是指代理人將代理事務的一部分或全部轉而委托他人所進行的代理。
代理是被代理人基于信賴而授權于代理人,一般來說代理人是不能隨意未經被代理人同意再委托他人進行代理的。但在特定條件下,為被代理人的利益,承認復代理。我國《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在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薄熬o急情況”是指“由于疾病、通訊聯絡中斷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系,如不及時轉托他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的情況。”(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0條)可見,代理人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轉委托,但這種轉委托是有條件的。
復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復代理人只能為被代理人的利益為民事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在復代理中,復代理人并不取代原代理人,原代理人的地位不變,而只是由復代理人分擔了代理人的部分職責,在選任復代理人后,代理人仍可繼續行使代理權。由于復代理人是代理人選任的,復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受代理人的監督,代理人對復代理人有解任權,可取消其代理權。
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情況下,就代理人是否有權選任復代理。一般認為,由于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的代理范圍非常廣泛,代理人難以完全代理,所以應該承認代理人有權選任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