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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考試全攻策略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篇5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3頁


(2)第三人應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
(3)經本人申請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參加本訴已經開始但未終結的訴訟。 
2.司法審查中第三人的類別
(1)行政處罰的被處罰人;(2)其權益受被處罰人侵犯的受害人;(3)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相對方;(4)具體行政行為涉及或影響其權益的人;(5)行政裁決的一方當事人;(6)與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非行政機關組織;(7)兩個行政機關作出了相互沖突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中一個為被告的,另一個可能是第三人;(8)越權之訴的被越權機關。在司法審查中,第三人位于當事人的地位,從而享有與原告或被告基本相同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其中對于第三人較為重要的權利是:其在訴訟過程中,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獨立請求;不服一審判決,有權依法上訴,等等。
六、司法審查中的訴訟代理人
 1.訴訟代理人的概念和特點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指定,或者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范圍內,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被代表的一方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或委托人。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權限,稱為訴訟代理權。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點:
(1)只能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2)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維護被代理人的權益,而不是為了自身的權益。
(3)訴訟代理人在其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的訴訟行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4)只能代理當事人一方,而不能在同一訴訟中代理當事人雙方。
(5)必須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2.訴訟代理人的種類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依照訴訟代理權發生的根據不同,可以將代理人分為以下幾種:
(1)法定代理人。指根據法律規定行使代理權代替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行政訴訟的人。
(2)委托代理人。指根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代為訴訟行為的人。
(3)指定代理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進行行政訴訟活動的人。司法查審的標準司法審查的標準,是指人民法院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判斷其是否合法或合理的尺度。包括合法性審查標準與合理性審查標準。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這是我國行政訴訟的實質和核心,是司法審查中的通常標準,也是首要標準。合理性審查標準只限于特定范圍和特定事項的特定情形,有著極大的局限性。合法性審查標準主要有五個方面:(1)主要證據是否確鑿、充分;(2)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是否超越職權;(5)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合理性審查標準有兩個:(1)是否濫用職權;(2)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證。司法審查的法律適用
一、司法審查的法律依據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決所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司法審查中的“參照規章” 指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審查時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章參酌、鑒定之后,決定是否依照。
三、司法審查中的規范沖突選擇適用規范沖突的選擇適用應遵循的原則:(1)高層級法律規范優于低層級法律規范;(2)新的法律規范優于舊的法律規范;(3)特別法的規范優于普通法的規范;(4)送請或報送有關機關解釋、裁決。司法審查的審理程序一、第一審程序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階段審理該案適用的程序。它包括開庭前的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和宣告判決等步驟。行政訴訟中的第一審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沒有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
第一審程序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1)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不能書面審理。不能以案件簡單、事實清楚為由不開庭審理。(2)開庭審理中的訴訟活動以言詞進行。(3)除了法律明文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應一律公開審理。(4)關于審結案件的期限。《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二、第二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就第一審行政案件所作的判決或裁定,在其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訴人的上訴,對案件進行審理的程序,可稱為上訴審程序和終審程序。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根據事實和法律,分情況作出如下判決:(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可依法改判。(3)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直接改判。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訟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三、審判監督程序有審判監督權或法律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確有錯誤,由有關人民法院依法決定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稱為審判監督程序或簡稱再審程序。司法審查的判決、裁定和決定司法審查判決是司法審查的實體結論,也是司法審查中具有決定意義的一個環節。它通過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確定相對方或行政機關之間的法律關系。判決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和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的結果之表現形式。裁定和決定則是為取得該種結果而運用的手段。裁定是人民法院針對司法審查中的有關程序和特定實體問題作出的處理結果。決定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審查中對有關行政訴訟程序進行處理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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