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當事人、第三人的權利與義務
當事人、第三人在復議中享有廣泛的權利,同時承擔法定的義務。在行政復議中,第三人的地位相當于申請人,享有同申請人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不完全對等。如申請人有權申請復議,有撤回復議申請的權利,而被申請人則不享有。
五、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客體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定體,是指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分為兩種:(1)就行政復議機關與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而言,其客體即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2)就行政復議機關與行政復議參加人以外的其他復議參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具體對象而言,其客體即行政爭議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六、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其直接原因是出現相關的法律事實,其根據是行政復議法律規范。
1.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發生
其基于行政相對方的申請復議權利和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權而產生。申請人申請復議,復議機關審查立案后,才能引起行政復議法律關系。這是引起行政復議關系發生的兩個法律事實,缺一不可。
2.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變更
其中包括主體變更和客體變更。
主體變更包括:(1)復議機關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行政機關因復議管轄發生爭議,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它們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其被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申請復議。(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復議。(4)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改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繼續參與復議。
客體變更包括:(1)申請人在復議過程中,變更發某些復議請求的。(2)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決定前改變行政行為,但申請人不同意撤回復議申請,從而使復議在客體變更的情況下進行。
3.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消滅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消滅可以分為部分消滅和全部消滅。部分消滅是行政復議機關與鑒定人等復議參與人之間的具體復議法律關系的消滅。全部消滅是指行政復議機關與當事人之間的復議法律關系的消滅。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全部消滅包括下列幾種情況:(1)在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爭議案件作出決定前,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經復議機關同意并記錄在案的;(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又沒有近親屬的,行政復議機關視為沒有必要繼續復議而終止復議;(3)在行政復議機關支行政爭議案件作出決定之前,被申請人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同意并申請撤回復議申請,經復議機關同意并記錄在案的;(4)案件審查完畢,行下放復議機關作出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