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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考試全攻策略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篇6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4頁

《行政法學》第七章復習指導(1)
一、行政指導的概念
行政指導指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或其所管轄的事項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變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基于國家的法律原則和政策,在行政相同方同意或協助下,適時靈活地采取非強制手段,以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主要把握如下內容:(1)行政主體實施行政指導的依據是其法定職責和承擔的具體事務。(2)實施行政指導的宗旨是適應現代市場經濟下日益復雜多變的社會、經濟生活對行政管理的需要。(3)行政指導行為具有適時靈活性。(4)行政指導行為不具有強制力,不直接產生行政法律后果。
二、行政指導的特征
(1)行政指導是行政主體的社會管理行為。(2)行政指導適用的范圍極其廣泛,其方法多樣。如可采取指導、勸告、建議、告誡等。(3)行政指導屬于“積極行政”的范疇,而區別“消極”的傳統行政。(4)行政指導是符合現代法治原則的一種具有行政活動性質的行為,是對傳統上依法行政原則的一種必要補充。(5)行政指導是一種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行為。它主要以指導、勸告、建議、鼓勵等非強制性的方式進行,并輔以利益誘導機制。(6)行政指導不直接產生法律后果,因此,不屬于嚴格的行政行為范疇。
《行政法學》第七章復習指導(2)
一、行政指導的種類
以有無法律根據為標準分為有法律根據的行政指導和無法律根據的行政指導。
以指導層次為標準分為宏觀行政指導和個別行政指導。前者指行政機關對不特定的行業和相對方進行的行政指導;后者指針對特定的行業地區和相對方進行的行政指導。
以的作用的性質為標準分為:促進性指導,指行政機關通過采取鼓勵性措施等方式,促進行政相對方積極作為而進行的指導;限制性指導,指行政機關以限制行政相對方的行為為目的而進行的指導。
以行業或部門管理領域為標準可分為教育、科技、商業、對外貿易等若干類型的行政指導。
以行政指導功能為標準,分為管制性(抑制性)行政指導,指對于妨害秩序或公益的行為加以預防或抑制的行政指導;調整性(調停性)行政指導,指相對方相互之間發生爭執,自行協商不成時,行政主體出面調停以達成妥協的行政指導;促進性(輔助性)行政指導,指行政主體為了促使行政相對方的行為合法化而給予的行政指導。
二、行政指導的意義
(1)行政指導是對現行法律不完備的補充,是解決快速多變的社會生活與有局限的立法活動矛盾的有效措施。(2)行政指導是對某些僵硬法律手段的有效替代。(3)行政指導體現了現代行政管理民主化的發展趨勢。行政機關采用行政指導手段,更符合行政相對方的意愿,從而更有利于減少相對方對行政管理的阻力,更有利于行政管理任務的完成。
三、行政指導在我國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我國目前正在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體制,行政指導應當發揮多方面的作用。概括起來主要有:
1.對法律手段的補充作用。我國由于現階段經濟和社會生活的迅速發展,難免會出現立法跟不上、存在“法律空白”的現象。為補充法律手段之不足,可以采取行政指導措施來替代法律手段進行調整,以更為有效地實現行政目標。
2.輔導和促進作用。由于行政機關在掌握知識、信息、政策等方面的優越性,行政指導更具有一種導向和促進作用,能夠合理引導、影響行政相對方的行為選擇,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順利進行。
3.協調和疏導作用。行政指導的非強制性和自主抉擇,使其在緩解和平衡各種利益主體間的矛盾與沖突中具有特殊有效的作用。尤其是對于社會經濟組織之間的沖突,更需要通過行政指導進行協調和斡旋。
4.預防和抑制作用。行政指導對于可能發生的妨害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益的行為,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對于剛萌芽的妨害行為,則可以起到防微杜漸的抑制作用。
四、外國行政指導制度簡介
1.日本的行政指導
60年代以來,日本推行的行政指導制度是創造日本經濟奇跡的重要因素之一。它不僅適用于產業政策等經濟管理領域,而且其適用范圍幾乎覆蓋整個行政管理領域。
1993年,日本國會通過的《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指導的定義、原則、方式等內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從而使日本的行政指導在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的進程中邁上了一個新臺階。
2.德國的行政指導
二次大戰后,原聯幫德國逐步走上了市場經濟的道路。50年代后期以來,其政府在經濟與社會管理過程中,積極采取了一系列“盡可能溫和的”非強制性的行政調控手段,來配合財政、稅收、貨幣政策和法律強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且成績顯著。該國政府實施鼓勵中小企業發展政策,鼓勵企業兼并與合作,制定區域開發計劃和預算計劃等有限計劃制度,為企業投資決策和結構調整提供市場信息與建議等,均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80年代以來,特別是通過對日本行政指導的系統研究,該國學者對非強制性行政手段的性質和功效有了更深刻的認識。
3.美國的行政指導
美國自70年代以來,因“滯脹”現象的嚴重困擾,人們開始對推行凱恩斯主義的財政、稅收干預政策所帶來的破壞市場機制等諸種負面影響進行全面深刻的反省,由此產生了對更具柔性、更靈活的非權力、非強制性行政調控方式的興趣和需求。于是,行政指導這種既有干預和調節功能又較高柔和、簡便的行為方式,開始逐步在美國受到關注和為政府所接受,作為法律規定的一種重要補充而運用于經濟與社會管理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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