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頁
第四節等價有償原則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的原則。
所謂等價有償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取得他人財產利益或者得到他人勞務,均應當向對方支付相應的代價。這一原則是平等原則在經濟利益上的反映,是價值規律在民法上的集中體現,主要適用于財產關系。這一原則的具體要求是:
(1)民事主體從其他民事主體處取得利益,除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以外,均應當支付一定的代價。
(2)雙方的利益和負擔應當大體相當,即等價。當然,等價不是絕對的相等,而只是說,不應當顯失公平。
(3)民事主體的權益受到損害,致害方應當給予相當的補償。
等價有償原則與公平原則有密切的聯系,它們都反映了實現當事人之間利益平衡的要求,但是在適用范圍上有所不同,等價有償主要適用于作為商品交換法律形式的合同關系,而公平原則的適用范圍更廣,它還可以適用于一些非商品交換的領域。
第五節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所謂誠實信用原則,又稱誠信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都應當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去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誠信原則還要求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誠實信用原則來源于古羅馬,近代資產階級國家最初將它作為債務履行的原則,后來逐漸擴展到適用于債權行使乃至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和民事義務的履行,在大陸法系各國它幾乎是民法中惟一的基本原則,號稱“帝王條款”。民法的許多具體制度都體現了這一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內容有:
(1)任何民事主體要對他人講究信譽,恪守諾言,誠實不欺,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2)任何人應當充分尊重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惡意加害于他人。也就是說誠信原則要求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
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一樣,是道德規范的法律化。我國民法確認這一原則,對于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很有幫助。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律規范的性質上屬于一般條款,其實質在于,當法律沒有明確的規范時,司法人員可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直接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妥善解決糾紛。
第六節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或者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原則,是民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各國民法上都有明文規定,如《德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無效。《法國民法典》第六條規定,個人不得以特別約定違反有關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法律。我國現行法由于受前蘇聯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的影響,未使用“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字樣,而是采用了“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這類用語。如《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還規定,民事行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
所謂社會公共利益,是指與社會或社會成員共同有關的利益。所謂社會公德,是指在一定社會里占有統治地位的道德,它依靠社會輿論、信念、習慣和教育等方法來維持。而“公序良俗”,根據胡長清(《中國民法總論》)的解釋為:“公共秩序者,國家社會之一般的利益也;善良風俗者,國民之一般的道德觀念也。”由此可見,“社會公共利益”相當于“公共秩序”,而“社會公德”相當于“善良風俗”,兩種概念有異曲同工之妙。也因為此,許多學者建議在未來我國制定民法典時,應考慮到與國際接軌的要求,以“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取代“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第七節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保護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權益不受侵犯,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任務,也是民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則。但是權利的形式并非是沒有限制的,《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而且第五十八條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這便是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它也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所謂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指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均不得超過其正當界限,否則即構成權利的濫用,應當承擔責任。權利的行使,原則上應當依照權利人的自由意思,不受他人干涉。但是,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當有一定程度和范圍。如果權利的行使完全無視他人和社會利益,則違反了權利存在的宗旨。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誠信原則的當然內容。
這一原則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1)公民、法人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項民事權利,實現并享受自己的利益,同時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利益。
(2)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依法可以進行自力救濟或者公力救濟。
關于權利濫用的標準,各國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我國學者一般認為應該采用主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在主觀方面,應看權利人有無濫用權力的故意和過失;在客觀方面量要看權利人濫用權力的行為是否造成他人的或社會的損害。如果兩方面條件具備,就可以認定構成濫用權力。
思 考 題
1.簡述民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2.簡述自愿原則在民法中的地位。
3.簡述誠實信用原則。
4.簡述公序良俗原則。
5.簡述禁止權利濫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