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非訴訟類案件受理范圍
1,土地補償標準協調案件;
2,要求土地復耕協調案件;
3,代理指控土地犯罪案件;
4,土地補償、土地征收是否合理專家論證案件;
5,代理土地違法舉報案件;
6,出具法律意見書、執法合法性評估;
7,產值標準、土地類別、生活水平狀況調查;
8,土地開發、征用、出讓項目策劃;
9,代理土地征收、補償方案聽證;
10,代理土地補償方式、標準談判。
第十八條 土地法律顧問類受理范圍
一、常年法律顧問
1,擔任省、市、縣政府的常年法律顧問;
2,擔任省、市、縣國土資源廳、局的常年法律顧問;
3,擔任房地產開發、土地整理、征收事務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
4,擔任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的常年法律顧問;
5,擔任被征土地農民維權代表、集團的常年法律顧問。
二、單項法律顧問
1,擔任省、市、縣政府土地項目法律顧問;
2,擔任省、市、縣國土資源廳、局土地征收項目法律顧問;
3,擔任房地產開發、土地整理企業土地項目法律顧問;
4,擔任村委會、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問題法律顧問;
5,擔任被征土地農民維權案件法律顧問。
第三章 承辦案件的基本原則及工作內容
第十九條 承辦案件的基本原則:
1,忠誠負責原則。律師辦理土地法律業務,應不受任何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2,專業精湛原則。律師辦理土地法律業務,應掌握土地專業知識和業務操作的相應能力和水平,以扎實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為委托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3,勤勉敬業原則。律師辦理土地法律業務,應勤于學習、勤于思考,恪盡職守,根據委托人的要求,在與委托人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各項受托法律業務。
4,維護穩定原則。律師辦理土地法律業務,應將穩定社會秩序作
為首任,積極化解群體矛盾,防止矛盾激化以及事態擴大。
第二十條 立案程序及工作內容
1,接待來訪。律師辦理土地群體性法律業務,應首先核實代表人、委托人的主體資格并充分了解受托事項的具體情況后、委托人的具體要求、群體數量、目前群體思想動向狀態、有無上訪或越級上訪活動、與相對人的接觸情況等,必須與來訪人制作接待筆錄,在分析利弊的前提下,告知來訪人法律、證據、事實等風險。
2,簽訂受理意向協議。律師所與委托人達成委托意向后應簽訂委托意向協議,明確委托事項、代理權限、律師服務費收取方式和數額。
3,填寫備案報告。與委托人達成代理意向后,立即填寫《群體性案件備案報告表》一式三份,由主任審批后以律師事務所名義最低與次日向市律協報告,情況緊急的應與當日傳真或發送電子郵件報告。
4,正式批準立案。《群體性案件備案報告表》報給市律師協會后填寫《立案審批報告表》由主任簽批后正式立案,批準立案后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正式簽訂《委托協議書》一式三份,由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風險告知書》《特別授權書》《異地辦案費用預算表》《律師收費憑證》等文書。
5,特別告知義務。正式委托后應特別告知維護社會穩定是律師的社會責任,促進矛盾化解、構建和諧社會是辦理土地法群體性案件的工作制度。委托協議應載明委托人違反本指引第十二條規定的解除委托的風險。
6,保守國家秘密。律師在辦理土地法律業務中應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律師調取的有關證據材料必須經主任批準方可給委托人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