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前期準備階段的工作內容
1,核實土地權屬、用途、承包關系、附著物種類、數量,人均耕地面積、主要農作物及其產量、種植輪茬等基本情況;
2,核實批準、實施征收土地的主體;
3,核實是否有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是否進行“兩公告一登記”;
4,核實建設單位是否獲得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5,核實建設單位是否獲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許可證;
6,核實委托人的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圍、面積、戶數、人口;
7,核實征收土地的聽證、確認程序是否執行;
8,審查補償安置、分配方案的合法性;
9,核實補償安置資金是否到位;
10,核實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義務,與委托人的關系;
第二十二條 制定承辦方案的工作內容。
1,由主辦律師根據核準的事實會同協辦律師填寫《案件承辦方案意見表》提交主任審閱;
2,主任召集土地專業律師3-5名進行討論、論證后,確定具體承辦方案;
3,主辦律師依據討論意見填寫《案件承辦方案表》并簽署意見后報主任審批;
4,主辦律師不得擅自變更或取消方案,如因客觀原因的變化需要改變或取消方案時,應經主任批準。情況緊急的先采取電話請示,事后應立即補辦變更或取消方案的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實施方案階段及注意事項。
主辦、協辦律師嚴格按照制定的承辦方案認真執行,積極與委托人溝通案件進展程度,密切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促進方案的實施。應注意一下幾點:
1,時效問題。在爭取協商解決的途徑中一定要在時效期內啟動復議、訴訟、仲裁、裁決程序。
2,新事實、新法律行為的處理問題。在協調、復議、訴訟、仲裁、裁決過程中發現新的事實、新的法律關系、新的法律行為應立即研究并報主任,凡是對結案有力的、對委托人有力的事實或行為應采取措施加以利用,但不得使用非法律途徑。
3,新證據已經影響案件性質、解決途徑問題。在方案實施過程中獲取的新的證據足以直接影響案件性質、解決途徑的,屬于委托人隱瞞真相的應立即向委托人核實并制作談話筆錄,經請示主任決定是否終止委托;不屬于隱瞞真相的應立即調整方案。
4,在未與相對方達成一致前,委托人提出終止協商的應制作筆錄并注明原因,立即與談判方溝通信息。
5,在實施方案過程中只與代表人溝通信息、研究案件新問題,盡量不與群體接觸,如接觸應注意言行,防止事態擴大。
6,律師法律意見或代理意見要措詞嚴謹、語句通順、法律依據正確、認定事實證據充分、結論明確鮮明。
第二十四條 結案階段工作內容
1,以協商、和解、調解方式結案的,應依據授權委托書的授權分別采取委托人簽字或追認代理人簽字的方式確定協議生效,并協助各方履行完畢;具有侵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協議書律師應拒絕簽字;
2,判決、仲裁、決定形式結案的應征詢委托人意見并制作筆錄,委托人意見合理、合法的應告知救濟途徑,征詢是否再繼續委托并制作筆錄存檔。
3,委托人申請撤訴或提出解除委托關系結案的,應問明原因制作筆錄存檔。
4,結案后應立即填寫《辦案監督表》征詢委托人的意見并簽字確認存檔。
5,結案后十日內,承辦律師應依據《律師所擋案管理辦法》以及本指引規定的特殊管理規定的要求,將卷宗材料整理裝訂報主任審批歸檔。
6,應將辦案經過、結果整理為結案報告一式兩份,存檔一份,報市律師協會一份。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操作指引自2007年3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