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學》第二章復習指導(1)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概述
一、行政主體
(一)行政主體的概念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并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國家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此外依照法定授權而獲得行政權的組織,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具體來講: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的組織;
2.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
3.行政主體是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
(二)行政主體的職權與職責
1.行政職權
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行政職權的內容和形式,因行政主體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異,不同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的范圍也不一樣。但總的說來,行政職權大致包括以下內容:(1)行政立法權;(2)行政決策權;(3)行政決定權;(4)行政命令權;(5)行政執行權;(6)行政處罰權;(7)行政強制執行權;(8)行政司法權。
2.行政職權的優益性
(1)行政優益權的概念
行政職權具有優益性的特點,即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優先權和行政受益權。
(2)行政優先權
一般說來,所謂行政優先權,是指國家為保障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行政職權而賦予行政主體許多職務上的優先條件,即行政權與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的權利在同一領域或同一范圍內相遇時,行政權具有優先行使和實現的效力。行政優先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先行處置權。
在法治國家,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實施行政行為,都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不受該程序規定的制約,先行處置。
b.獲得社會協助權。
行政主體享有獲得社會協助權,即行政主體在從事緊急公務時,有關組織或個人有協助執行或提供方便的強制性義務,違反者將承擔法律責任。
c.行政行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
即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只要末被有權機關正式撤銷,即使違法或不當,也被推定為有效。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只要沒有法律上的特別規定,原則上不停止該行政行為的執行。
行政優先權的成立必須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d.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不適用于個人或其他組織。
e.行政主體必須在行使職權、從事公務時。不適用于行政主體從事其他活動時。
f.必須是為實現行政目的所必需。不是所有的公務活動都可以行使優先權。
g.必須有法律根據。
(3)行政受益權
行政受益權,是指行政主體享受國家所提供的各種物質優益條件。
3.行政職責
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職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行政職責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主要內容包括:依法履行職務,遵守權限規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循法定程序,等等。
4.行政權限
行政權限是指法律規定的行政主體行使職權所不能逾越的范圍或界限。換言之,行政權限就是行政職權的限度。行政主體行使職權超越該“限度”,便構成行政越權,視為無效。
行政權限分為縱橫兩大類。
縱向行政權限是指有隸屬關系的上下級行政主體之間權力行使范圍的劃分。
橫向權限是指無隸屬關系的行政主體之間權力行使范圍的劃分。這種權限又可分為區域管轄權限和公務管轄權限。
(三)行政主體與其他相關概念
l.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行政主體不等于行政機關,除行政機關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亦可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與公務員。行政主體與公務員聯系緊密,不可分割。盡管行政活動是由公務員代表行政主體具體實施的,但公務員并不是行政主體。
(四)確立行政主體概念的意義
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是確定行政行為效力的需要;3.是確定行政訴訟被告的需要;4.是保證行政管理活動連續性、統一性的需要。
二、行政相對方
相對方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一方主體。無論是機關,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都可以作為行政法律關系的行政相對方主體參加行政法律關系,享受一定的權利,并承擔一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