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學》第二章復習指導(2)
國家行政機關
一、國家行政機關的概念、性質和特征
(一)國家行政機關的概念
國家行政機關,是指國家根據其統治意志,按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設立的,依法享有并運用國家行政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指揮的國家機關。
在社會主義國家,一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行政機關由權力機關產生,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國家行政機關從屬于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必須嚴格依據憲法和法律,并受到權力機關的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的特征有:(1)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權威性;(2)具有執行性和法律從屬性;(3)具有相對獨立性;(4)具有適應性和創造性;(5)具有統一性和層組性。(6)具有社會性、專業性和服務性。
二、國家行政機關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l.國家行政組織,是為實現對社會公共事務的有效管理,由國家按照憲法、組織法和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并負責國家行政事務管理的特殊社會組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行政機構。行政法上所謂的行政組織,是指一切行政機關與行政機構的綜合體,包括機關和機構相互間的橫向聯系和縱向結構。
2.國家行政機關,是指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他具有法人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并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的行政單位。
3.行政機構,是指構成國家行政機關的內部各單位,它是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服務的,對外不能以自已的名義發布決定的和命令,其行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歸屬于其所屬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聯結各行政機構的綜合體。
三、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國家行政機關
(一)中央行政機關
所轄區域及事務范圍涉及全國的行政機關,稱為中央行政機關。
l.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由每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組成。國務院總理,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經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決定,由國家主席任命;其他成員由總理提名,經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決定,由國家主席任命。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負責領導國土地考試全攻策略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篇
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和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全體會議由總理召集和主持。
2.國務院各部、委員會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是負責國家行政管理某一方面事務或某些職能的工作機構,是國務院的組成部分,依法對某一方面事務或某些職能的工作機構,是國務院的組成部分,依法對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務具有全國范圍內的管理權限。
3.國務院的直屬機構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國務院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的原則設立若干直屬機構,主管某項專門業務。直屬機構的法律地位低于各部、委員會。其行政首長不是國務院的組成人員。直屬機構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
4.國務院各部、委員會管理的國家局。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5.畫務院的辦公和辦事機構。
(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是指其活動范圍僅限于國家一定行政區域范圍內,其管轄事項僅限于地方性行政事務的行政機關,亦稱地方人民政府,即各級地方人民政府。
1.我國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體制
根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按照行政區域的劃分,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市(自治州、直轄市的區)、縣、鄉(鎮)四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首長負責制。
2.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性質和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