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與公民權利
(一)行政權
1.行政權的涵義
是由國家憲法、法律賦予的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規范實施行政
管理活動的權力,是國家政權的組成部分。
行政權與行政職權的區別。前者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權力;后者則是具體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所擁有的,與其行政目標、職務和職位相適應的管理
資格和權能,是行政權的具體配置和轉化形式。
行政權與行政權限的區別。行政權限是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所不能逾越的范圍界限,是行政權的具體形式---行政職權的三個構成要素(權力主體權力內容權力范圍)之一。行政機關行使職權超越行政權限,便構成行政越權,視為無效。
2.行政權的內容
包括:行政立法權、行政命令權、行政決定權、行政
檢查監督權、行政制裁權、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裁判權等。
3.行政權的特點
行政權與其他國家權力和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的權利不同,相對于其他國家權力而言,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動性和廣泛性等特點;相對于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它則具有強制性、單方性和優益性等特點。
4.行政權的雙重作用
現代國家賦予行政機關廣泛的職權,并保障其有效行使,充分發揮其積極能動的作用。同時對行政權的行使必須加強監督,防止被違法行使或濫用,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損害公共利益,破壞社會秩序。
(二)公民權利
是指國家通過憲法、法律確認的,由相應的義務所保證的公民的資格、利益和權能。公民權利的內容十分廣泛,包括政這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權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權利社會經濟權利等。現代社會,公民權利的范圍日趨擴大,權利的規定日趨細密。但是公民權利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制約,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公民權利不是絕對的,權利與義務必須統一。
(三)行政權與公民權利的關系
三、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法的涵義
行政法是國家重要的部門法之一,是調整行政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或者說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其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
所謂調整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就是規定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是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四、行政法的淵源 (一)行政法的一般淵源,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各自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1.憲法
憲法中確認了一系列行政法規范和原則,例如關于國家行政機關組織和職權的規范,關于國家行政機關活動基本原則的規范等。憲法確認的這些規范通常是基礎性的綱領性的指導性的,對所有其他的行政法規范具有統率作用。
2.法律
法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一般法律,它是我國重要的行政法淵源。
3.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關于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地總稱。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部門規章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二)行政法的特殊淵源,是指有關行政法規范和原則的法律解釋,及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共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1.法律解釋
是指有權機關在法律規范具體適用過程中,就其如何具體運用所作的解釋,即有權解釋。
2.其他規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與國務院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3.國際條約慣例
國際條約慣例會涉及到一國國內的行政管理,成為調整該國行政機關與公民組織及外國人外國組織之間關系的行為準則。一經我國承認,便成為我國行政法地一個淵源。我國承認時予以保留的條款除外。
五、行政法的分類
(一)一般行政法與特別行政法
是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準進行劃分
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與原則的總稱,如行政組織法
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程序法等。
特別行政法是對特別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與原則的總稱,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