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實體行政法與程序行政法
是以行政規范的性質為標準進行劃分
實體行政法是規范當事人在某種法律關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資格和權能等實體性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的總稱。程序行政法是規定實施實體性行政法規范所必須的當事人程序性權利義務的行政法規范的總稱,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
(三)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和監督行政行為法
行政組織法,即有關行政組織的規范,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規范規定行政機關的設置編制職權職責活動程序和活動方法,其中行政職權職責的范圍是行政組織法的核心內容;另一部分規范規定貴家行政機關與其公務員雙方在錄用培訓考核獎懲職務升降交流中的權利(職權)義務關系,這部分規范往往體現在公務員法中。
行政行為法,這類行政法規范中,最主要的是關于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管理實施行政活動中,與作為相對方的個人組織之間的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規范。
監督行政行為法,即關于監督主體監督行政行為的規范,其中包括行政訴訟法規范。
六、行政法的特點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點
1.行政法沒有統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規范賴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數量特別多,屬各部門法之首。
(二)行政法在內容上的特點
1.行政法的內容廣泛
2.以行政法規、規章形式表現的行政法規易于變動。
3.行政法的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總是交只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個法律文件中。
《行政法學》第一章復習指導(2)
行政法關系 行政法關系是指由行政法調整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行政法關系的涵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受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主要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
2.行政法關系是由行政法調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關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內容
一、行政法律關系 (一)行政法律關系的涵義
是指由行政法調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行政關系。
(二)行政法律關系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和外部行政法律關系;行政實體法律關系與行政程序法律關系。
1.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和外部行政法律關系
前者是指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內部組成機構之間、行政機關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受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后者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組織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受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
2.行政實體法律關系與行政程序法律關系
行政實體和行政程序是同一行政主體的行為的兩個方面,相互影響、相互依存。前者是行為的內容,后者是行為的形式。行政行為,作為一種
管理行為,同時要受行政實體規范和行政程序規范的制約,從而形成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
(三)行政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行政法律關系由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等要素構成。
1.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亦稱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指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
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和行政法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主體是指行政領域的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除了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外,還包括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的監督主體,如立法機關、其他行政機關、
司法機關等。
行政主體享有并行使國家權力,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特殊主體,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往往占有主導地位。與行政主體相對的另一方當事人稱為行政相對方。
2.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的范圍很廣泛,可概括為三種:(1)物質財富;(2)精神財富;(3)行為
3.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
是指行政主體和相對方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四)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關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
行政職權的行使是行政關系得以發生的客觀前提。沒有行政職權的存在及行使,行政關系無從產生,行政法律關系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主體是行政職權的行使者,因此行政主體總為行政法律關系的一方。
2.行政法律關系具有非對等性。是指行政法律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
(1)在實體行政關系中,法律承認行政權具有公定力,由于行政機關優先實現一部分權利以保證行政管理的效率,形成不對等的法律關系。(2)行政程序是制約行政實體權力的重要機制。行政程序法律規范一般設定行政機關的義務,由行政程序規范調整的行政程序法律關系是一種相對方的一部分權利優先實現,而行政機關的一部分權利同時受到一定限制的關系。這種階段性的權利義務的差別也是我們所理解的法律關系的非對等性。(3)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監督主體和被監督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是不對等的。
3.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的權利義務一般是法定的。
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之間不能相互約定權利義務,不能自由選擇權利和義務,而必須依據法律規范取得權利并承擔義務。
4.行政主體實體上的權利義務是重合的。
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具有雙重地位,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時體現為權利主體,而相對于國家而言則體現為義務主體。行政主體的職權和職責是密不可分的。這種實體權利義務的雙重性決定了行政職權的不可放棄性。
5.大多數的爭議由行政機關或行政裁判機構依照行政程序或準司法程序加以解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由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行政法律關系引起的爭議往往具有專業性強、技術性高、層次復雜等特點,僅靠法院難以勝任解決行政爭議的需要。我國根據自己的特點,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調解權、裁判權和復議權。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將行政爭議提交法院。
(五)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
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及其權利義務的實際構成。行政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或客體發生了變化。行政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充分行使和履行,或由于某種事實的發生而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無法行使或履行。
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必須有行政法規范的根據和相關法律實施的出現。
法律事實由行為和事件構成。事件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現象,合法或違法的行為都可能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但兩者的效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