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民事法律關系
掌握:
1、 民事法律關系:
(1) 概念:民事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的一種,它具有法律關系的一般特征,即它首先是當事人之間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它屬于上層建筑的思想社會關系;它是民法調整社會關系的中介;它是受國家強制力所保障實現的社會關系等。
(2) 特征:
① 民事法律關系參加者的法律地位平等;
② 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在調整平等主體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過程中形成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③ 民事法律關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財產性與補償性。
(3) 分類:
① 按照民事法律關系所高速的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最基本的劃分):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
② 按照民事法律關系的復雜程度,可以分為:單一民事法律關系和復合民事法律關系。
2、 民事法律事實:
(1) 概念: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事實,簡稱法律事實。
(2) 特征:在民事法律規范、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事實這三者中,民事法律規范是據以認定民事法律事實的依據,民事法律事實是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規范的規定和實際發生的民事法律事實的共同結果。
(3) 分類:按照其是否直接包含人的意志,可以分為事件和行為。
3、 民事權利:
(1)概念: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2)特征:沒有民事權利,民事主體就無法存在,民事法律關系也不能成立。民事權利是由民法所賦予的,體現了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結合。
(3)分類:
①按其中有無財產內容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②按民事權利的作用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
③按權利效力所及的范圍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④按民事權利的相互依賴關系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
⑤按權利形成的特點分為:原權和救濟權;
⑥按民事權利是否已具備全部成立要件分為:既得權和期待權。
4、 民事義務:
(1)概念:是指民事主體為滿足權利人的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千米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必要性。
(2)特征:民事義務不問義務人意思如何,必須遵守,不能隨意變更、拋棄;如果不予遵守,則將受到法律的強制和制裁,這也符合一般的法律義務的性質。但民事義務與一般的法律義務所不同的是,這種義務通常是與民事權利相對應的,它處于具有平等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之中。我國學者一般認為,民事義務的本質,是法律加于當事人的一種不利益。
(3)分類: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
5、 民事責任:
(1)概念:是對民事法律責任的簡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了民事違法行為,根據民法所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別規定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2)特征:
①民事責任是因為違反民事義務而承擔的法律后果;
②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
③民事責任的范圍是與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范圍相適應。
(3)分類:
①按民事違法行為所侵害的權利不同分為(基本的劃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
②按民事責任的方式分為: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
熟悉:
1、 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概念:
是指在當事人之間形成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其中可以分為絕對的發生和相對的發生。絕對的發生,是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原始發生的,而不是從其他主體處轉移過來的。相對的發生,是指當事人繼受其他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而形成民事法律關系。
2、 民事污染關系戶的變更概念:
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客體三要素中的一個發生變化。
3、 事法律關系的消滅概念:
是指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終結。它包括絕對的消滅和相對的消滅。
了解:
1、 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
按性質分為: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其中:私力救濟包括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自衛行為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2、 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1)三要件:損害、過錯、因果關系;
(2)四要件: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
3、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主),又稱過失責任原則;
(2)無過錯責任原則,又稱無過失責任原則;
(3)公平責任原則。
四、 民事權利主體
掌握:
1、 自然人:
(1) 概念:指一切具有自然的生命形式的人類成員。
(2) 特征:自然人是指生理學上的人,而公民是指具有本國國籍的自然人。
(3) 分類:包括本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2、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 概念:是法律賦予自然人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在本質上,它是自然人成為民事主體的標志。
(2) 特征:
①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性;
②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統一性;
③民事權利能力范圍、內容的法定性;
④民事權利能力的人身性。
3、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1) 概念:指法律確認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2) 特征:
①民事行為能力由國家法律規定;
②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的年齡及智力狀態相聯系;
③民事行為能力非依法定條件和程序,他人不得限制或者取消,自然人也不得放棄或者轉讓自已的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