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電源及照明
1.0 電梯電源應專用、并應由建筑物配電間直接送至機房。
2.0 電梯電源的電壓波動范圍不應超過±7%。
3.0 機房照明電源應與電梯電源分開,并應在機房內靠近入口處設置照明開關。
4.0 電梯機房內應有足夠的照明,其地面照度不應低于2001\(勒克斯)。
5.0 電梯主開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5.1 每臺電梯均應設置能切斷該電梯最大負荷電流的主開關;
5.2 主開關不應切斷下列供電電路:
(1) 轎廂照明、通風和報警;
(2) 機房、隔層和井道照明;
(3) 機房、轎頂和底坑電源插座;
5.3 主開關的位置應能從機房入口處方便,迅速地接近;
5.4 在同一機房安裝多臺電梯時,各臺電梯開關的操作機構應裝設識別標志。
6.0 轎廂照明和通風電路的電源可由相應的主開關進線側獲得,并在相應的主開關近旁設置電源開關進行控制。
7.0 轎頂應裝設照明裝置,或設置以安全電壓供電的電源插座。
8.0 轎頂檢修用220V電源插座(2P+PE型)應裝設明顯標志。
9.0 井道照明應符全下列規定:
9.1 電源宜由機房照明回路獲得,且應在機房內設置具有短路保護功能的開關進行控制;
9.2 照明燈具應固定在不影響電梯運行的井道壁上,其間距不應大于7m;
9.3 在井道的最高和最低點0.5m以內各裝設一盞照明燈。
10.0 電氣設備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0.1 所有電氣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均應可靠接地或接零;
10.2 電氣設備保護線的連接應符合供電系統接地型式的設計要求;
10.3 在采用三相四線制供電的接零保護(即TN)系統中,嚴禁電梯電氣設備單獨接地。
11.0 電梯轎廂可利用隨行電纜的鋼芯或芯線作保護線,當采用電纜芯線作保護線時不得少于2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