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建筑和構成建筑的基本要素
一、建筑的基本概念
建筑是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通稱。
建筑物:供人們進行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場所稱為建筑物,如住宅、醫院、學校、商店等;
構筑物:人們不能直接在其內進行生產、生活的建筑稱為構筑物,如水塔、煙囪、橋梁、堤壩、紀念碑等。
二、建筑物的分類
1.按建筑物的用途分類
(1)生產性建筑。
(2)居住建筑。
(3)公共建筑。
2.按主要承重結構材料分類
(1)磚木結構建筑;
(2)磚混結構建筑;
(3)混凝土結構建筑;
(4)鋼結構建筑;
(5)木結構建筑。
3.按建筑層數分類
(1)住宅建筑:低層:1~3層;多層:4~6層;中高層:7~9層;高層:10~30層。
(2)公共建筑及綜合性建筑:建筑物總高度在24米以下為非高層建筑,總高度在24米以上為高層建筑。
(3)超高層建筑:建筑物高度超過100米時,不論住宅或公共建筑均稱為超高層建筑。
4.按抗震設防分類
根據其使用功能及重要性,建筑抗震設防分類和設防標準分為甲類、乙類、丙類、丁類四個抗震設防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