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在招標工作代理中,委托方對代理方提供的有關方案有采納與否定的權利。無論采納與否,委托方應按合同規定,向代理方付給規定的服務費。
代理方接受委托后,未能按合||同規定如期完成代理業務的,造成委托方經濟損失的,代理方應按合同規定返回委托方全部或部分委托費。
代理方必須對招標工作的情況、資料嚴格保密,不得擅自提供給第三方,違反者按合同規定賠償經濟損失直至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