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規定適用于單位出資培訓或由單位交納培訓費的全體在職員工。
2由單位出資曾在國內接受培訓的員工(包括在中專院校、函業余學習、參加文化補習、技術工人考級等)辭職或調動工作時,向其收取培訓費的標準如下:
(1)畢業或培訓期滿后,工作滿5年,申請辭職或調動工作經批準后,免收全部培訓費。
(2)按本人合同期限,逐年遞減。
(3)非員工本人主動申請離開廈的,(辭退、開除、除名者除外),可根據情況少收或免收培訓費。
(3)初次接受出國培訓者,工作期限從培訓結束算起;再次接受培訓者,工作期限及培訓費要前后合并計算,滿10年可免收全部培訓費,每工作1年減收全部費用的10%。
(4)非本人主動申請離開廈時,(辭退、開除,除名者除外),可根據情況少收或免收培訓費。
4既接受國內培訓又接受出國培訓人員,在申請辭職或工作調動時,按上述規定分別收取培訓費。
5申請辭職或調離者,須一次付清全部應交培訓費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