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造成物業管理領域矛盾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可以總結為以下兩個方面:
1、從制度層面進行分析試大
目前,我國的物業管理模式雖然大多接受了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的管理理念,但從經濟學角度看,這種物業管理體制的變化更多的是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產物,意味著它是由政府發布行政命令或是制定政策法規而倡導實現的制度改革,而不是由市場機制自發形成的制度變革。這種由政府推動的物業管理制度變遷,由于經驗不足、法律法規不完善等原因,致使物業管理制度出現了利益關系的失衡,形成了一種極不對稱的關系:一方是具有強大資源優勢的物業管理公司,另一方是分散的業主,雙方由于力量不均衡、信息渠道不暢通,弱勢一方很容易受到強勢一方的左右,易引發各類糾紛。
物業管理在短短的二十年間在我國迅速發展,是得益于政府部門對制度轉型所做出的舉措。但在社區制度變遷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路徑依賴"的特征,不同類型的物業管理機構發展參差不齊,特別是一些遵循傳統做法的物業公司,其經營理念、運作模式與現代的"物業管理"相去甚遠,導致在物業管理過程中出現各類問題。
2、從操作層面上進行分析
(1)法制建設落后,法規不完善
雖然,我國已經頒布了《物業管理實施辦法》及地方性法規等相關條款,對物業管理體制做出了一定的規定,但物業管理法制化建設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盲點。物業管理體制問題上缺乏一套系統的、操作性強的、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法律法規。甚至有的地方出臺的政策法規互相矛盾,特別是小區的歸口管理方面政策法規不統一現象時有發生。法制不健全,必然導致物業管理出現混亂。
(2)物業管理部門與業主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機制
物業管理實際上涉及到了準公共產品問題,有部分業主對物業管理有償服務觀念還不適應,存在著"搭便車"的心理而出現遲交、欠交物業費問題;而物業管理公司由于對業主期望認知與服務標準及服務傳遞間存在差異,也導致了各種糾紛與問題的出現,究其原因就在于雙方缺乏有效的溝通機制,未能找到雙方利益的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