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物業管理條例:
1、 我國第一部物業管理法規,國務院379號令《物業管理條例》由國務院總理溫家寶頒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 業主大會是全體業主行使權力的機構,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3、 業主大會有權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定《物業服務合同》。
4、 業主大會的召開是否有效,必須符合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業主的條件。
5、 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如:修改業主管理規約,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等重大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6、 經20%以上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召開業主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前15日通知全體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