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一)、房屋本體及其配套設施的合理使用、維修和養護;
(二)、消防設施,電梯及其他機電設備、溝、渠、池、井、道路及路燈、停車場、單車棚等公用配套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
(三)、協助有關部門維持社區公共秩序和治安秩序。
(四)按照有關部門維持社區公共秩序和治安秩序;
(五)環境衛生的清潔、消殺和維護;
(六)園林綠化地維修、養護和管理;
(七)法律、法規和委托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