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管理辦法。
(2)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辦法實施管理
(3)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4)有權制止和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匯報違反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5)有權要求業主委員會協助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6)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
(7)可以接受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委托代收相關費用。
(8)有權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
(9)經業主大會的允許,可實行多種經營。
義務: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服務。
(2)接受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情況的監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應當提交業主大會審議決定
(4)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物業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