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和性質
保險合同:是保險關系雙方訂立的一種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根據雙方約定,一方支付保險費于對方,另一方在保險標的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承擔經濟補償責任或者履行給付義務。
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在于:
(1)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2)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3)保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4)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5)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二、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保險合同的成立
保險合同的成立需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一般保險實務中,投保人填寫投保單為要約,保險人經審查后同意承保為承諾。
但有時,保險人在審查后增加新的條件,應視為一個新的要約,需要投保人的承諾,保險合同才成立。
(二)保險合同的生效
保險合同成立后,
(1)如果合同中約定有生效時間的,按照約定時間,合同發生效力;
(2)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三)保險合同的內容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1)保險人名稱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3)保險標的;(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6)保險價值;(7)保險金額;(8)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9)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10)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以及訂立合同的確切日期。
三、保險合同的效力
(一)投保人一方的義務
1.如實告知的義務
2.危險增加時的通知義務
3.保險事故發生時的通知義務與提供單證的義務
4.防損救災的義務
(二)保險人的義務
1.說明義務
2.承擔危險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