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頁
建設工程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進行工程承發包的重要法律形式,是進行工程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的主要法律依據。訂立和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直接關系到合同雙方的根本利益。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確立了當事人雙方對工程項目的管理責任和雙方的經濟法律關系,也是雙方實施工程管理,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法律依據。合法、有效的合同,有利于當事人認真履行,同時還可以有效地預防糾紛的發生。即使發生糾紛,當事人也可以請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據合同條款保護其合法權益。合同風險是合同實施中環境、組織、技術、管理、業主信譽等情況發生變化導致承包商經營失利而遭受的損失。合同條款中潛伏的風險往往是責任不清、權利不明所致。慎重分析研究合同實施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因素,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盡量避免承擔風險的條款,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都可以有效地防范工程承包中法律風險的發生。
1、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分析
1.1.合同主體不合格合格的主體,應當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當事人。合同主體不合格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雖然具有上述兩種能力,但不是合同當事人,即當事人錯位,當然是不合格的合同主體。另一種是雖然是合同當事人,但卻不具有上述兩種能力,同樣是不合格的合同主體。合* 1.2.合同條款不平等工程承包本來應以合同為約束依據,而合同的重要原則之一就是平等性。但在工程承包實踐中,業主與承包商很少有平等可言。鑒于當前的工程承包買方市場的特點,個別業主常常倚仗著僧多粥少這一有利的優勢,對承包商蠻不講理,特別是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業主部門。在簽訂承包合同時,業主常常強加種種不平等條款,賦予業主種種不應有的權力,而對承包商則只強調應履行的義務,不提其應享有的權利。比如索賠條款本應是合同的主要內容,但在許多合同中卻閉口不提;又如誤期罰款條款,幾乎所有合同中都有詳細規定,而且罰則極嚴。承包商如果在擬定合同條款時不堅持合理要求,則會給自己留下隱患。
合同文字不嚴謹不嚴謹就是不準確,容易產生歧義和誤解,進而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發爭議。依法訂立的有效合同,應當反映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而這種反映只有靠準確、明晰的文字來體現。可以說,合同講究咬文嚼字。但有些合同由于一些人為的或客觀的原因,對一些合同條款拿捏不準或措辭含混不清。還有些合同對承包商的義務規定得非常具體,而對其應享有的權利則籠統地一筆帶過,甚至對有些關鍵事項含糊其詞。比如有些工程承包合同中在有關追加款額的條款中寫道:“發生重大設計變更可增加款額”這類字句。那么,何為重大設計變更則并無細則說明。一旦出現類似情況,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往往便會視情隨意曲解。
合同內容不完備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國情不同、語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譯問題,使得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問。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合同,由于這些國家過分強調獨立自創,通常不愿意沿用國際上普遍遵循的條款,而他們自己制定的一些法規或合同條例往往很不完善,遺漏事項頗多。致使在合同履約過程中,* 合同管理不到位部分合同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不高,防范工程承包合同風險意識不強,致使在合同履約過程中遭受到一些本可避免的損失。有的把應當發出的諸如雙方有關工程洽商、變更的書面協議或文件沒有及時發出,給以后索賠造成困難。有的對合同簽證確認不重視,對應簽證確認的沒有辦理簽證確認,當發生糾紛時,因無法舉證而敗訴。有的對拖欠工程款的情況應當追究的沒有及時追究,當訴諸法律時才發現已超過了訴訟時效,致使損失無法挽回。有的對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一味地怕單方面停工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敢行使抗辯權,結果客觀上造成了墊資施工,使發包方的欠款數額越來越大,問題更加難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