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產管理體制
目前我國建筑行業安全生產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即建設部統一負責全國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負責本轄區內的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自1985年以來,建筑行業按照我國實行的“國家監察、行政管理、群眾監督”及后來的“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和群眾監督”等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的要求展開了行業管理工作。
1.行業管理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生產必須管理安全”的原則,管理本轄區內的建筑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安全專(兼)管機構,配備安全專(兼)職人員,組織貫徹執行國家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制定行業的規章制度和規范標準;對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計劃、組織和監督檢查、考核。
2.企業負責
建筑施工企業對本企業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不斷地健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
3.群眾監督(工會組織)
多年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企業都建立了工會組織,開展了群眾監督工作。工會是代表群眾的組織,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是工會的職責。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及日常的監督開展了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現象的監督。
二、機構設置
1.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
目前,建設部設有質量安全行業發展司,司內分別設立了施工安全和抗震防災處,各省、市、自治區及地級以上城市也都相應的設立了安全生產的專管或兼管機構。充實必要的人員,切實履行了安全生產監管職能。
2.省、市設立安全監督站
為彌補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員的不足,建設部于1991年頒布了13號令《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明確了在全國各城市建立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開展建筑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工作。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成立了建筑安全監督站,初步形成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
3.企業安全機構、人員配備
建設部2004年下發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及工程項目中設置獨立的安全專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對于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規定:
(1)集團公司 1人/百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十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于4人。
(2)工程公司(分公司、區域公司) 1人/十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一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于3人。
(3)專業公司 1人/十萬平方米。年(生產能力)或每一億施工總產值。年,且不少于3人。
(4)勞務公司 1人/五十名施工人員,且不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