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11-13 共2頁
(1)若是政府投資項目,應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若是企業投資項目,應提交核準或備案的批準文件;
(2)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投資項目);
(3)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4)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5)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
(6)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7)國家發改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凡已經由國務院、國家發改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不再附送上述(1)、(2)、(3)、(4)項材料;凡已經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改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不再附送上述第(2)、(3)、(4)項材料;申請使用的財政貼息資金總額在200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或根據有關規定集中申請的投資項目,報送的附件材料可適當簡化。
(四)政府外債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編寫
1.申報納入國外貸款規劃的備選項目材料的內容:(1)項目簡要情況;(2)項目建設必要性;(3)擬申請借用國外貸款的類別或國別;(4)貸款金額及用途;(5)貸款償還責任。
2.履行審批、核準或備案的手續:
(1)由中央統借統還的項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
(2)由省級政府負責償還或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按照省級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其項目審批權限,按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除應當報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均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審批權限不得下放。
(3)由項目用款單位自行償還且不需政府擔保的項目,參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辦理:凡《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所列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分別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之外的項目,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在項目前期準備階段,中方要完成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國外貸款機構要完成項目的評估。項目可研報告審批通常應在國外貸款機構對項目的預評估和評估階段進行。同時,應在批復可研之前完成環評報告、移民安置計劃、土地使用批復、水土保持計劃批復、國內銀行貸款承諾等。在完成可研報告的審批后,以及國外貸款機構也已完成項目正式評估、形成備忘錄后,向國家發改委報送國外貸款資金申請報告及有關附件材料。
項目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并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后,項目用款單位須向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直接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由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包括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內容,不再單獨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3.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具備的內容(1)項目概況(項目建設規模及內容、總投資、資本金、國外貸款及其他資金、項目業主、項目執行機構、項目建設期);(2)國外貸款來源及條件(國外貸款機構或貸款國別、還款期、寬限期、利率、承諾費等);(3)項目對外工作進展情況;(4)貸款使用范圍(貸款用于土建、設備、材料、咨詢和培訓等的資金安排);(5)設備和材料采購清單及采購方式(主要設備和材料規格、數量、單價);(6)經濟分析和財務評價結論;(7)貸款償還及擔保責任、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計劃。
4.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附件:(1)項目批準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文件或項目備案文件);(2)國際金融組織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提供國外貸款機構對項目評估報告;(3)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時,如項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資金、承擔貸款償還責任或提供貸款擔保的,出具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有關部門意見;(4)申請使用限制性采購的國外貸款項目,出具對國外貸款條件、國內外采購比例、設備價格等比選結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