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11-13 共2頁
(一)項目選址及用地方案評估。通過對項目建設地點、場址土地權屬類別及占地面積、土地利用狀況、占用耕地情況、取得土地方式等方面的分析,對項目選址和用地方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出評估意見;對項目選址是否壓覆礦床和文物、是否影響防洪、通航及軍事設施安全等其他不利影響及其處理方案的合理性提出評估意見。
(二)土地利用合理性評估。對項目用地是否符合有關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規的要求,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要求,占地規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保護耕地要求,耕地占用補充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因地制宜、節約用地、少占耕地、減少拆遷移民等原則要求,提出評估論證意見。
(三)征地拆遷和移民安置規劃方案評估。對于涉及征地拆遷的項目,應結合項目選址和土地利用方案的評估情況,分析論證征地拆遷范圍的確定是否合理;通過對生產生活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原則、范圍和方式的分析論證,評估安置補償方案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從受影響人群原有收入水平,征地拆遷后對受影響人群收入的影響程度,采取的收入恢復措施是否切實可行,實施后的效果等方面進行分析,評估移民生產安置、生活安置、收入恢復和就業重建等措施方案的可行性;評估方案制定過程中的公眾參與、申訴機制、實施組織機構及監督機制等規劃方案是否完善,以及地方政府對移民安置規劃、補償標準的接受程度;對移民安置補償費用估算結果、資金來源的可靠性及資金平衡狀況提出評估意見。
六、環境和生態影響評估
(一)環境和生態影響程度評估。通過對項目場址的自然環境條件、現有污染情況、生態環境條件、特殊環境條件和環境容量狀況以及擬建項目的排放污染物類型及排放情況分析,水土流失預測分析,評估項目對其所在地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以及對整個流域及區域生態系統的綜合影響后果。
(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評估。通過對生態環境保護及污染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評估擬建項目能否滿足達標排放、保護環境和生態、水土保持等政策法規的要求,對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是否合理和可行提出評估意見。
(三)地質災害影響評估。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建設的項目和易誘發地質災害的建設項目,要結合有關部門提出的地質災害、地震安全等方面的專題論證結論,評估項目是否可能誘發地質災害、存在地震安全隱患,對所提出的防御措施和對策是否可行提出評估意見。
(四)特殊環境影響評估。對于涉及歷史文化遺產、自然遺產、風景名勝、自然景觀和自然保護區等特殊環境保護的建設項目,評估擬建項目的環保措施是否符合相關政策法規規定,對所提出保護措施是否可行提出評估意見。
七、經濟影響評估
(一)經濟費用效益或費用效果分析的評估。對于產出物不具備實物形態,且明顯涉及公眾利益的無形產品項目,如水利水電、交通運輸、市政建設、醫療衛生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具有明顯外部性影響的有形產品項目,如污染嚴重的工業產品項目,應從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角度,進行經濟費用效益、費用效果分析或定性經濟分析;要評估經濟費用、效益的識別計算是否恰當,所采用的分析方法是否恰當;對擬建項目的經濟合理性提出評估意見。
(二)行業影響評估。對于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地位、對行業未來發展方向具有重要影響的建設項目,應對擬建項目對行業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評估,論證擬建項目對所在行業及關聯產業發展的影響,并對是否可能形成行業壟斷進行分析,對如何發揮擬建項目對行業發展的正面影響效果提出評估意見。
(三)區域經濟影響評估。對區域經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應從擬建項目對區域經濟發展、產業空間布局、當地財政收支、社會收入分配、市場競爭結構等方面影響的角度,評估擬建項目對區域經濟所產生的影響,對如何協調項目與區域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如何發揮項目對區域經濟發展的正面影響效果,以及是否可能導致當地市場壟斷等提出評估意見。
(四)宏觀經濟影響評估。對于投資規模巨大的特大型項目,以及可能對國民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的基礎設施、科技創新、戰略性資源開發等項目,應從國民經濟整體發展角度,分析擬建項目對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升級、重大產業優化布局、重要產業國際競爭力培育以及區域之間協調發展等方面的影響。對于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重大項目,應結合資源、技術、資金、市場等方面的分析,評估項目建設和運營對國家產業技術安全、資源供應安全、資本控制安全、產業成長安全、市場環境安全等方面的影響,提出評估意見和建議。
八、社會影響評估
(一)社會影響效果評估。通過對有關社會經濟調查及統計資料的分析,評估擬建項目對就業、減輕貧困、社區發展等方面的影響,包括正面和負面影響效果。
(二)社會適應性評估。通過調查分析擬建項目利益相關者的需求,目標人群對項目建設內容的認可和接受程度,分析預測擬建項目能否為當地的社會環境、人文條件所接納,當地居民支持擬建項目的程度,對擬建項目與當地社會環境的相互適應性提出評估意見。
(三)社會風險及對策措施評估。在確認項目可能存在負面社會影響的情況下,提出協調項目與當地的社會關系,避免項目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沖突和各種潛在社會風險因素,對解決相關社會問題,減輕負面社會影響的措施方案提出評估意見。
九、主要風險及應對措施評估
(一)主要風險綜述。在前述評估論證的基礎上,總結論述項目在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護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可能存在的主要風險。
(二)風險影響程度評估。對擬建項目可能存在的重要風險因素,對其性質特征、未來變化趨勢及可能造成的影響后果進行分析評估。對于需要進行經濟費用效益分析的項目,還應通過敏感性分析或風險概率分析,對擬建項目的風險因素進行定量分析評估。
(三)風險應對措施評估。對于可能嚴重影響項目投資建設及運營效果的風險因素,提出風險應對措施,并對相關措施方案的合理性及可行性提出咨詢評估意見。
十、主要結論和建議
(一)主要評估結論。在前述評估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核準咨詢評估的主要結論,并對擬建項目是否符合核準條件提出明確的咨詢評估意見。
(二)主要措施建議。對評估中發現的擬建項目可能存在的各種問題,提出解決的對策措施建議。
十一、利用外資項目核準評估的特殊要求
(一)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按照《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除論述以上內容外,還應在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提出咨詢評估意見,為核準機關對項目審核提供參考依據。
(二)對于外商并購境內企業的投資建設項目,原則上應遵循企業投資項目核準評估的一般要求進行評估論證。對于不涉及擴大生產及投資規模,不新占用土地、能源和資源消耗,不形成對生態和環境新的影響,其核準評估內容可以適當簡化,應重點對境內企業情況及是否符合外商準入政策規定,并購企業職工及債權債務安排情況,并購后企業的經營方式、范圍和股權結構、融資方案,中方通過并購所得收入的使用方式及其合理性進行評估論證。在經濟影響分析中,應強調分析論證外商并購對國家經濟安全、行業及區域市場壟斷等方面的影響,對所采取的對策措施及其可行性提出咨詢評估意見。
(三)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核準咨詢評估,按照《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除應遵循企業投資項目核準評估的一般要求外,還應闡述國外借款類別或國別、貸款規模、貸款用途、還款方案、申報情況等內容,對使用外債的必要性、可能面臨的風險及規避措施提出咨詢評估意見,為項目核準機關對外債管理等事項進行審核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