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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二章重要考點1

發布時間:2014-03-19 共2頁

知識點:勞動者的法
類型 適用情形 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提前通知解除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釋】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通知程序,則屬于違法解除,如果因此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對用人單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隨時通知解除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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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事先告知解除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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