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3-19 共2頁
1.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的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解釋】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滿3年不包括3年,不得超過1個月是指小于等于1個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