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3-19 共3頁
稅 目 | 子 目 | 注 釋 |
(一)煙 |
1.卷煙 |
1.卷煙實行復合計稅; |
(二)酒及酒精 |
1.糧食白酒 |
對飲食業、商業、娛樂業舉辦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產設備生產的啤酒,應當征收消費稅。 |
(三)化妝品 |
包括各類美容、修飾類化妝品、成套化妝品、高檔護膚類化妝品 |
不包括舞臺、戲劇、影視演員化妝用的上妝油、卸裝油、油彩 |
(四)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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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在零售環節征稅 |
(五)鞭炮、焰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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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體育上用的發令紙、鞭炮藥引線 |
(六)成品油 |
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燃料油 |
從量征收消費稅 |
(七)汽車輪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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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拖拉機、收割機、手扶拖拉機專用輪胎不征消費稅。 |
(八)摩托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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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小汽車 |
乘用車中輕型商用客車 |
1.電動汽車不屬于本稅目征收范圍。 |
(十)高爾夫球及球具 |
高爾夫球、高爾夫球桿及高爾夫球包(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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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高檔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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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游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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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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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實木地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