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3-19 共3頁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雖然沒有取得銷售收入,也視同銷售貨物,依法應當繳納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手續費繳納營業稅);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提示1】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銷項稅=銷售額×17%
【提示2】對外購貨物的區別對待:如果是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分配、贈送,要計算銷項稅。如果是用于非應稅項目或者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這屬于不得抵扣的進項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