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6-09-18 共1頁
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基本規(guī)定: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對于進口貨物,由于納稅人取得的合法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唯一依據,因此納稅人進口貨物向境外實際付款低于進口報關價格的差額部分以及從境外供應商取得的退還或返還的資金,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5.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使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2)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3)與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yè)服務。
(4)與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yè)服務。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zhí)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