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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二章:增值稅稅務處理

發布時間:2016-09-18 共1頁

  增值稅特殊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一、混業經營

  混業經營是指納稅人兼有增值稅不同稅率或不同征收率的應稅項目——納稅人從事增值稅不同稅率、征收率的經營活動。(2016年5月1日將此類活動改稱“兼營”)

  稅務處理原則:要劃清收入,按各收入對應的稅率、征收率計算納稅;對劃分不清的,一律從高從重計稅。

  【相關鏈接】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稅務處理原則: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二、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

  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應稅項目與非應稅項目——納稅人從事不同稅種的經營活動。(2016年5月1日該概念的內涵變化)

  稅務處理原則(2016年5月1日取消):要劃清收入,按各收入對應的稅種、稅率計算納稅;對劃分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三、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2016年5月1日內涵變化)

  混合銷售的一般處理原則:按企業主營項目性質劃分;

  混合銷售的特殊處理規則:分別核算,分別納稅——同兼營的處理規則。

  使用特殊處理規則的情況: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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