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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稅法-企業所得稅(綜合題)

發布時間:2014-04-16 共2頁

  一、綜合題
 
  1.某小汽車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8年度自行核算的相關數據為:全年取得產品銷售收入總額68000萬元,應扣除的產品銷售成本45800萬元。2009年2月經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2008年度的經營情況進行審核,發現以下相關問題:
  12月20日收到代銷公司代銷5輛小汽車的代銷清單及貨款163.8萬元(小汽車每輛成本價20萬元,與代銷公司不含稅結算價28萬元)。企業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代銷汽車款1638000
  貸:預收賬款--代銷汽車款1638000
  則該企業的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是多少?
 
  正確答案:
  按照規定采取代銷方式銷售貨物,應以收到代銷清單或收到貨款的當天確認收入,該企業將收到的銀行存款記入"預收賬款"科目核算不正確。
  應調增收入=28×5=140(萬元),同時調增銷售成本100萬元。
  因此,該企業2008年度產品銷售收入總額=68000+140=68140(萬元),扣除的產品銷售成本總額=45800+100=45900(萬元)。
  第二個問題,與出口退稅結合掌握,企業外銷貨物的成本要包括不予免征和抵扣的增值稅。
 
  2.某市一家居民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銷售彩色電視機,假定2012年度有關經營業務如下:
  (1)銷售彩電取得不含稅收入8600萬元,與彩電配比的銷售成本5660萬元;
  (2)轉讓自然科學領域的技術所有權取得收入700萬元,直接與技術所有權轉讓有關的成本和費用100萬元;
  (3)出租設備取得租金收入200萬元,接受原材料捐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材料價款5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8.5萬元,取得國債利息收入30萬元;
  (4)購進原材料共計30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增值稅稅額510萬元;支付購料運輸費用共計230萬元,取得運輸發票。
  已知:該企業取得相關票據均通過認證;不考慮地方教育附加。
  要求計算:
  (1)企業2012年應繳納的增值稅;
  (2)企業2012年應繳納的營業稅;
  (3)企業2012年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4)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扣除的稅金。
 
  正確答案:
  (1)企業2012年應繳納的增值稅=8600×17%-(8.5+510+230×7%)=1462-534.6=927.4(萬元)
  (2)企業2012年應繳納的營業稅:
  700萬元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
  租金收入應納營業稅=200×5%=10(萬元)
  (3)企業2012年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927.4+10)×(7%+3%)=93.74(萬元)
  (4)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扣除的稅金=10+93.74=103.74(萬元)。
 
  3.某居民企業2012年應付職工工資380萬元,實際為本企業雇員支付工資300萬元、獎金40萬元、地區補貼20萬元,假定該企業工資、薪金支出符合合理性標準,當年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限額是多少。
 
  正確答案:
  其當年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示的工資總額為=300+40+20=360(萬元)
  其當年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職工福利費限額=360×14%=50.4(萬元)
  其當年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工會經費限額=360×2%=7.2(萬元)
  其當年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職工教育經費限額=360×2.5%=9(萬元)。
 
  4.某大型咨詢公司總機構設在我國某大城市,除在該大城市設立具有獨立經營職能的評估分支機構(該評估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能分開核算)外,還分別在我國A、B兩省省城設有從事咨詢業務的二級分支機構。該咨詢公司實行以實際利潤額按季預繳分攤企業所得稅的辦法,根據2013年第一季度報表得知,公司第一季度取得咨詢收入共計360萬元、發生的稅前可扣除的成本費用共計260.2萬元(不含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此外,從公司以前年度報表中得知評估分支機構和A、B兩省的二級分支機構2012年末有關資料如下:
  其他相關資料:營業稅稅率為5%,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為2%。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序號回答下列問題,如有計算,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
  (1)計算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計算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共計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3)簡要回答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辦法。
  (4)簡要回答分支機構分攤比例的計算公式。
  (5)計算評估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的分攤比例。
  (6)計算評估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7)計算A省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的分攤比例。
  (8)計算A省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9)計算B省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的分攤比例。
  (10)計算B省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11)計算總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12)計算總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預繳中央國庫的企業所得稅。
 
  正確答案:
  (1)2013年第一季度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360×5%×(1+7%+3%+2%)=20.16(萬元)
  (2)2013年第一季度共計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360-260.2-20.16)×25%=79.64×25%=19.91(萬元)
  (3)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另有規定者除外)。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4)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總機構在省市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同樣按三個因素分攤)。分攤時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5)評估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的分攤比例=0.35×(2000/11600)+0.35×(200/1340)+0.30×(1100/5200)=6.03%+5.22%+6.35%=17.60%
  (6)評估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19.91×50%×17.60%=1.75(萬元)
  (7)A省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的分攤比例=0.35×(4000/11600)+0.35×(500/1340)+0.30×(1500/5200)=12.07%+13.06%+8.65010=33.78%
  (8)A省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19.91×50%×33.78%=3.36(萬元)
  (9)B省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的分攤比例=0.35×(5600/11600)+0.35×(640/1340)+0.30×(2600/5200)=16.90%+16.72%+15%=48.62%
  (10)B省分支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19.91×50%×48.62%=4.84(萬元)
  (11)總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19.91×25%=4.98(萬元)總機構應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25%,就地辦理繳庫
  (12)總機構2013年第一季度預繳中央國庫的企業所得稅=19.91×25%=4.98(萬元)
  總機構應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剩余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所繳納稅款收入60%為中央收入,40%由財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實際分享企業所得稅占地方分享總額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5.某摩托車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有固定資產價值18000萬元(其中生產經營使用的房產原值為12000萬元),生產經營占地面積80000平方米。2012年發生以下業務:
  (1)全年生產兩輪摩托車200000輛,每輛生產成本0.28萬元、市場不含稅銷售價0.46萬元。全年銷售兩輪摩托車190000輛,銷售合同記載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87400萬元。由于部分摩托車由該生產企業直接送貨,運輸合同記載取得送貨的運輸費收入468萬元并開具普通發票。
  (2)全年生產三輪摩托車30000輛,每輛生產成本0.22萬元、市場不含稅銷售價0.36萬元。全年銷售三輪摩托車28000輛,銷售合同記載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10080萬元。
  (3)全年外購原材料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合同記載支付材料價款共計3500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5950萬元。運輸合同記載支付運輸公司的運輸費用1100萬元,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公路內河運輸發票。
  (4)全年發生管理費用11000萬元(其中含業務招待費用900萬元,新技術研究開發費用800萬元,支付其他企業管理費300萬元;不含印花稅和房產稅;因管理不善庫存原材料損失618.6萬元,其中含運費成本18.6萬元)、銷售費用7600萬元、財務費用2100萬元。
  (5)全年發生營業外支出3600萬元(其中含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山區捐贈500萬元)。
  (6)6月10日,取得直接投資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股息收入130萬元,已知境內被投資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
  (7)8月20日,取得摩托車代銷商贊助的一批原材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材料金額
  30萬元、增值稅5.1萬元。
  (8)10月6日,該摩托車生產企業合并一家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為5700萬元、全部負債為3200萬元、未超過彌補年限的虧損額為620萬元。合并時摩托車生產企業給股份公司的股權支付額為2300萬元、銀行存款200萬元。該合并業務符合企業重組特殊稅務處理的條件且選擇此方法執行。
  (9)12月20日,取得到期的國債利息收入90萬元(假定當年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年利率為6%);取得直接投資境外公司分配的股息收入170萬元,已知該股息收入在境外承擔的總稅負為15%。
  (10)2012年度,該摩托車生產企業自行計算的應繳納的各種稅款如下:
  ①增值稅=(87400+10080)×17%-5950-1100×7%=16571.6-5950-77=10544.6(萬元)
  ②消費稅=(87400+10080)×10%=9748(萬元)
  ③城建稅、教育費附加=(10544.6+9748)×(7%+3%)=2029.26(萬元)
  ④城鎮土地使用稅=80000×4÷10000=32(萬元)
  ⑤企業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87400+468+10080-190000×0.28-28000×0.22-11000-7600-2100-3600+130+170+90-9748-2029.26=2900.74(萬元)
  企業所得稅=(2900.74-620)×25%=570.19(萬元)
  (說明:假定該企業適用增值稅稅率17%、兩輪摩托車和三輪摩托車消費稅稅率10%、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3%、不考慮地方教育附加,計算房產余值的扣除比例為20%、城鎮土地使用稅年稅額每平方米4元、企業所得稅稅率25%。)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涉及計算的,請列出計算步驟)。
  (1)分別指出企業自行計算繳納稅款(企業所得稅除外)的錯誤之處,簡單說明理由,并計算應補(退)的各種稅款(企業所得稅除外)。
  (2)計算企業2012年度實現的會計利潤總額。
  (3)分別指出企業所得稅計算的錯誤之處,簡單說明理由,并計算應補(退)的企業所得稅。
 
  正確答案:
  (1)分析錯誤并計算應補稅額
  ①增值稅計算有誤。開具普通發票收取的運費收入應作為價外費用計算增值稅銷項稅;受贈材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損失,屬于非正常損失,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應補繳增值稅=468/(1+17%)×17%-5.1+(618.6-18.6)×17%+18.6/(1-7%)×7%=166.3(萬元)
  ②消費稅計算有誤。開具普通發票收取的運費收入應作為價外費用計算消費稅。
  應補繳消費稅=468/(1+17%)×10%=40(萬元)
  ③應補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166.3+40)×(7%+3%)=20.63(萬元)
  ④應補繳房產稅=12000×(1-20%)×1.2%=115.2(萬元)
  ⑤應補繳印花稅=(87400+10080+35000)×0.3‰+(468+1100)×0.5‰=39.74+0.78=40.52(萬元)
  (2)計算會計利潤
  收入總額=87400+468/(1+17%)+10080+30+5.1+130+90+170=98305.1(萬元)
  成本=190000×0.28+28000×0.22=59360(萬元)
  利潤總額=98305.1-59360-11000-115.2-40.52-7600-2100-3600-103.4-(9748+40)-2029.26-20,63=2548.09(萬元)
  (3)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有誤
  該企業業務招待費可扣除金額計算有誤
  業務招待費限額標準1=900×60%=540(萬元)>標準2=[87400+10080+468/(1+17%)]×5‰=489.4(萬元),取較小者為扣除限額。
  業務招待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00-489.4=410.6(萬元)
  新技術研發費可加扣50%,加扣金額=800×50%=400(萬元)。
  支付其他企業的管理費300萬元不得扣除。
  捐贈扣除限額=2548.09×12%=305.77(萬元),實際捐贈500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0-305.77=194.23(萬元)
  直接投資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130萬元股息收入和90萬元國債利息收入都屬于免稅收入。
  可彌補合并企業虧損=(5700-3200)×6%=150(萬元)
  境內應納稅所得額-2548.09+410.6+194.23-400+300-130-90-150-170=2512.92(萬元)
  境內應納所得稅額=2512.92×25%=628.23(萬元)
  境外所得抵扣限額=170/(1-15%)×25%=50(萬元)
  境外所得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170/(1-15%)×15%=30(萬元)
  該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628.23+50-30=648.23(萬元)
  應補繳企業所得稅=648.23-570.19=78.04(萬元)。
 
  6.某小汽車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2年度自行核算的相關數據為:全年取得產品銷售收入總額68000萬元,應扣除的產品銷售成本45800萬元,應扣除的營業稅金及附加9250萬元,應扣除的銷售費用3600萬元、管理費用2900萬元、財務費用870萬元。另外,取得營業外收入320萬元以及直接投資其他居民企業分回的股息收入550萬元,發生營業外支出1050萬元,全年實現會計利潤540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350萬元。
  2013年2月經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2012年度的經營情況進行審核,發現以下相關問題:
  (1)12月20日收到代銷公司代銷5輛小汽車的代銷清單及貨款163.8萬元(小汽車每輛成本價20萬元,與代銷公司不含稅結算價28萬元)。企業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代銷汽車款1638000
  貸:預收賬款--代銷汽車款1638000
  (2)管理費用中含有業務招待費280萬元、新技術研究開發費用120萬元。
  (3)營業外支出中含該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某山區中小學捐款800萬元。
  (4)成本費用中含2012年度實際發生的工資費用3000萬元、職工福利費480萬元、職工教育經費70萬元,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90萬元(取得合法憑證)。
  (5)7月10日購入一臺符合有關目錄要求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金額200萬元、增值稅額34萬元,當月投入使用,當年已經計提了折舊費用11.7萬元。
  (說明:該企業生產的小汽車適用消費稅稅率為9%、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不考慮地方教育附加;12月末"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借方無余額;假定購入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使用期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
  要求:(1)填列《企業所得稅計算表》中的金額。
  (2)針對《企業所得稅計算表》第13~17行所列項目需作納稅調整增加的情況,逐一說明調整增加的理由。
 
  正確答案:
  (1)企業所得稅計算表
  【說明】關于安全生產設備折舊超標的處理題目給定的條件不清晰:如果10年折舊且不留殘值是企業自身會計制度規定,則折舊超標的調整應作為更正記賬錯誤,放在利潤調整過程中。如果該企業原來對安全生產計提11.7萬元折舊就是企業職業判斷規定的處理,則超標折舊的調整不能調整利潤,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兩種條件最終的解題結果是不同的,本輔導書給出了兩種答案。但是本解析按照第一種可能編寫。
  【填表過程解析】利潤計算過程:
  按照規定采取代銷方式銷售貨物,應以收到代銷清單的當天確認收入,該企業將收到的銀行存款記入"預收賬款"科目核算不正確。應調增收入=28×5=140(萬元),同時調增銷售成本100萬元。因此,該企業2012年度產品銷售收入總額=68000+140=68140(萬元)
  應補繳增值稅=163.8÷(1+17%)×17%=23.8(萬元),應補繳消費稅=163.8÷(1+17%)×9%=12.6(萬元),應補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23.8+12.6)×(7%+3%)=3.64(萬元),因此,2012年應扣除的營業稅金及附加=9250+12.6+3.64=9266.24(萬元)
  由于企業對安全生產設備有規定的10年使用期限,新購并投入使用的安全設備2012年度應提折舊費用=(200+34)÷10-12×5=9.75(萬元),但是企業自身折舊計算有誤,不符合會計規則,也應在計算會計利潤過程中調整。應調增利潤額=11.7-9.75=1.95(萬元),為保證計算表關系平衡,此項調整只能在產品銷售成本中體現,扣除的產品銷售成本=45800+100-1.95=45898.05(萬元)
  2012年度企業應實現利潤總額=68140-45898.05-9266.24-2900-3600-870+550+320-1050=5425.71(萬元)
  填表:
  1行=68000+28×5=68140(萬元)
  2行=45800+20×5-1.95=45900-1.95=45898.05(萬元)
  3行=9250+28×5×9%+28×5×(9%+17%)×(7%+3%)=9250+16.24=9266.24(萬元)
  8行=68140-45898.05-9266.24-3600-2900-870+550=6155.71(萬元)
  11行=6155.71+320-1050=5425.71(萬元)
  納稅調整過程:
  ①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280×60%=168(萬元)<68140×5‰=340.7(萬元),業務招待費調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280-280×60%=112(萬元),新技術開發費用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20×50%=60(萬元)
  ②捐贈支出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0-5425.71×12%=800-651.09=148.91(萬元)
  ③職工福利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80-3000×14%=60(萬元),工會經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0-3000×2%=30(萬元)
  ④2012年度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5425,71-550+112-00+148.91+60+30=5166.62(萬元)
  ⑤2012年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5166.62×25%=1291.66(萬元)
  填表:
  12行=112+148.91+60+30=350.91(萬元)
  18行=120×50%(新技術加扣)+550(居民企業投資收益)=610(萬元)
  21行=5425.71+350.91-610=5166.62(萬元)
  (2)稅額計算過程①專用設備抵免所得稅額=(200+34)×10%=23.4(萬元)
  ②2012年度該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5166.62×25%-234×10%=1268.26(萬元)
  填表:
  23行=5166.62×25%=1291.66(萬元)
  24行=(200+34)×10%=23.4(萬元)
  25行=1291.66-23.4=1268.26(萬元)
  (3)說明
  第13行: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Thebusinessentertainmentexpensearisingfromtheenterprise'sproductionandoperationshallbedeductedby60%oftheactualamount,andshallnotexceed5‰oftheenterprise'ssales(operation-al)revenueoftheyearatmaximum.
  第14行: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Thecharitydonationexpense,shallbedeductedfromthetaxableincomewithin12%ofthetotalannualprofit.
  第15行: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Employees'welfarecostsshallbedeductedfromthetaxableincomewithin14%ofthetotalsalariesorwages.
  第16行:工會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Employees'unionexpensesshallbedeductedfromthetaxableincomewithin2%ofthetotalsalariesorwages.
  第17行:固定資產應當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多提折舊應進行納稅調增。
  Thedepreciationofthefixedassetsshallbecarriedfromthenextmonthofitscomingintouse;inthecaseofmorewithdrawalofdepreciation,ataxad-justmentisalsore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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