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9-18 共1頁
國際稅收協定是以國內稅法為基礎的。在國際稅收協定與其他國內稅法的地位關系上,有兩種模式:模式一是國際稅收協定優于國內稅法;模式二是國際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效力等同,在出現沖突時按照“新法優于舊法”和“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等處理法律沖突的一般性原則來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