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4頁
1、下列關于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議事規則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A.召開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天前通知全體董事或者委員
B.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董事或者委員應當書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
C.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員出席方能舉行
D.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也不可以用通訊的方式作為決議
2、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100萬元設立了某有限責任公司,其中甲出資50萬元,乙出資30萬元,丙出資20萬元。公司成立后,召開了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有關這次會議的下列情況中,不符合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
A.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
B.會議決定不設董事會,由甲任執行董事,甲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C.會議決定設1名監事,任期3年
D.會議選舉了公司章程所定的全部董事,包括兩名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
3、張某、王某、李某、劉某四位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張某以一項專利技術出資,作價50萬元,王某以其注冊商標出資,作價70萬元,李某和劉某分別以實物和貨幣出資,其中貨幣出資為180萬元。該公司的注冊資本最多為()。
A.250萬元
B.350萬元
C.480萬元
D.600萬元
4、太和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為10人,其中蔡某和郭某為太和公司的股東甲公司派出的董事。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后,甲股東擬向太和公司銷售一批原材料,下列有關太和公司董事會對此交易進行表決程序的情況中,可以通過該事項的是()。
A.蔡某和郭某未出席會議,也未代理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剩余董事4人出席,4人全部通過
B.蔡某和郭某未出席會議,也未代理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剩余董事6人出席,3人通過
C.全體董事均出席了會議,除蔡某和郭某外的其他董事均未通過
D.蔡某和郭某未出席會議,也未代理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剩余董事7人出席,5人通過
5、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關于收購人進行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的確定,符合規定的是()。
A.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B.不得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C.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D.不得低于收購公告其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6、下列人員中,不屬于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是()。
A.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副經理
B.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C.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D.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商業客戶的董事長
7、甲公司因嚴重資不抵債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已經受理其申請。在法院已經受理破產申請、尚未宣告甲公司破產之時,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構成債務人財產的是()。
A.管理人追回的甲公司董事朱某侵占的公司財產
B.甲公司在破產程序終結以前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
C.甲公司所有但已設定抵押的財產
D.甲公司購買的正在運輸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貨款的貨物
8、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A.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3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B.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C.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D.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法,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9、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企業改制的情形不包括()。
A.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
B.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獨資企業
C.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D.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10、假設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受理某國有企業破產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產宣告裁定。2009年3月1日破產程序依法終結,下列情況中,人民法院應該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的是()。
A.2011年2月,發現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該財產數量財產數量可以支付分配費用
B.2010年10月,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但該財產數量不足支付分配費用
C.2011年5月,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該財產數量足以支付分配費用
D.2011年3月,發現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該財產數量財產數量不足支付分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