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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第十一章練習試題

發布時間:2011-10-22 共6頁

   三、計算題

   1.

   【正確答案】:(1)①標明價值的以物易物合同應納印花稅為:

   (500000+550000 )×0.3‰=315(元)

   ②未標明價值的以物易物合同,折算后貼花,應納印花稅:

   (10×10000+9×9000)×0.3‰=54.3(元)

   ③以物易物合同共計貼花:

   54.3+315=369.3(元)

   (2)技術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為了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技術開發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1000000-200000)×0.3‰=240(元)

   (3)與C企業簽訂一協議,租期不確定,先按照5元貼花;融資租賃業務應納的印花稅=2200000×0.05‰=110(元),

   業務3共計應納印花稅=110+5=115(元)

   (4)進口設備應納的印花稅=602300×0.3‰=180.69(元);按稅法規定印花稅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因此應納的印花稅是180.7元。

   (5)人壽保險合同不屬于應稅憑證。

   財產保險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50000000×12‰×1‰=600(元)

   【該題針對“印花稅稅額計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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