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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經濟法-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綜合題)

發布時間:2014-04-04 共2頁

  一、綜合題(凡要求計算的項目,均須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有計量單位的,應予以標明,標明的計量單位與題中所給的計量單位相同;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除特殊要求外,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凡要求解釋、分析、說明理由的內容,必須有相應的文字闡述)
 
  1.A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有5名合伙人,其中甲、乙、丙為普通合伙人,丁、戊為有限合伙人。
  A企業擬聘請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承辦A企業的審計業務,丁為B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遂提出聘任B會計師事務所;甲、乙以"丁為有限合伙人,不得參與合伙事務執行"為由反對丁的提議,其他合伙人均同意該提議。戊成立了一家與A企業相競爭的C合伙企業,并擔任C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甲、乙以戊從事了與A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為由,要求戊退出A企業。戊以其在A企業的財產份額設定質押,向D企業借款150萬元,后無力償還;D企業同時欠A企業貨款50萬元,因此,D企業主張以其對戊的債權抵銷該筆欠款,并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戊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償還戊的其余欠款;甲、乙對D企業的主張表示反對。經查,A企業的合伙協議中對"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決議方式"、"合伙人能否從事與A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等事項未作出明確約定。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以"丁為有限合伙人,不得參與合伙事務執行"為由反對丁聘任B會計師事務所的提議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A企業能否聘任B會計師事務所?并說明理由。
  (3)甲、乙以戊從事了與A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為由,主張戊退出A企業是否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4)D企業能否要求以其對戊的債權抵銷其欠付A企業的貨款?并說明理由。
  (5)D企業能否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戊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甲、乙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2)A企業可以聘任B會計師事務所。根據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法律也沒有特別規定時,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在本題中,由于合伙協議對"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決議方式"未作出明確約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也沒有特別規定,在5名合伙人中,只有甲、乙反對,贊成票為3票,超過了全體合伙人的半數,A企業可以聘任B會計師事務所。
  (3)甲、乙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由于合伙協議對"合伙人能否從事與A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未作出明確約定,有限合伙人戊可以從事與A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甲、乙的主張不符合規定。
  (4)D企業不能要求以其對戊的債權抵銷其欠付A企業的貨款。根據規定,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5)D企業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戊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2.中國公民田某、張某、宮某和朱某四人,于2010年11月11日投資設立A有限合伙企業,朱某為有限合伙人,其余三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業事務由田某、張某和宮某共同執行,朱某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不對外代表合伙企業。A企業主要經營咖啡店,隨著業務的擴大,A企業又分別設立了2家分店,田某和宮某分別負責分店經營。因分店是以總店名義開展經營活動,故分店未再行辦理任何登記手續。
  A企業經營過程中,陸續出現下列問題:
  (1)甲分店店長宮某設立了另外一家從事貿易的個人獨資企業,宮某在張某、田某和朱某均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與分店簽訂了一年的咖啡豆供應合同。經查,合伙協議中也未對該種交易作出約定。
  (2)乙分店店長田某擅自與親戚合開了一家咖啡店,并任經理,主要工作精力轉移。乙分店經營狀況不佳。
  (3)朱某另外經營一家從事工藝品生產的個人獨資企業。某日,A企業因急需更新餐具,張某與朱某協商,代表A企業與朱某個人簽訂了購買工藝品餐具的合同,田某和宮某對此交易均不知情。經查,合伙協議中也未對該種交易作出約定。
  (4)朱某、田某分別以個人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自己向銀行的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由于忙于經營,張某和宮某對兩筆擔保事項均不知情,經查,合伙協議中也未對該種擔保事項作出約定。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及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A企業設立兩家分店時未再行辦理任何登記手續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2)甲分店店長宮某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乙分店店長田某是否可以另外設立一家咖啡店?并說明理由。
  (4)朱某與A企業進行交易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5)朱某和田某以個人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自己向銀行的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行為是否有效?分別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A企業設立兩家分店時未再行辦理任何登記手續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2)甲分店店長宮某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宮某為普通合伙人,在合伙協議未約定,并在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與A企業簽訂合同進行交易的。
  (3)乙分店店長田某不得另外再設立咖啡店。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田某為普通合伙人,因此不能開展與A企業相競爭的經營業務。
  (4)朱某與A企業進行交易合法。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合伙協議中并未對此類業務進行約定,因此,朱某作為有限合伙人是可以與本企業進行交易的。
  (5)①朱某以個人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自己向銀行的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行為是有效的。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A企業的合伙協議中未約定,因此,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朱某可以用自己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出質。
  ②田某以個人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自己向銀行的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行為無效。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作為普通合伙人的田某在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情況下提供的質押是無效的。
 
  3.2010年1月,注冊會計師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性質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甲、乙、丙在合伙協議中約定:
  (1)甲、丙分別以現金300萬元和50萬元出資,乙以一套房屋出資,作價200萬元,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
  (2)會計師事務所的盈虧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享有和承擔;
  (3)甲負責執行合伙事務。
  2011年2月,乙擬將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A。丙表示同意,甲則對乙擬轉讓的財產份額主張優先購買權,乙以合伙協議中未約定優先購買權為由予以拒絕。
  2011年3月,丙在為B公司提供審計服務時,因重大過失給B公司造成300萬元損失。該會計師事務所現有全部財產價值250萬元,其中,乙用于出資的房屋變現價值為230萬元。該會計師事務所在將全部財產用于賠償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萬元賠償金。丙則認為,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虧損按照各自出資比例承擔,自己不應對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承擔全部責任。乙認為其對此債務只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而其出資的房屋已經升值,目前變現價值為230萬元,故丙應退還其30萬元。
  2011年5月,因會計師事務所在北京的業務量下降,甲提出將會計師事務所的主要經營地點遷至上海。在合伙人會議上,乙對此表示贊同,丙則反對。甲、乙認為,其二人人數及所持出資額均超過半數,且合伙協議對此無特別約定,于是作出遷址決議。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對乙擬轉讓給A的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并說明理由。
  (2)乙是否有權要求丙退還30萬元?并說明理由。
  (3)丙是否應當單獨承擔對B公司剩余50萬元的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
  (4)將會計師事務所遷至上海的決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甲享有優先購買權。根據規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既然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甲享有優先購買權。
  (2)乙無權要求丙退還30萬元。根據規定,合伙人出資以后,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伙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伙企業,而非單獨的每一個合伙人。在本題中,乙將房屋出資之后,該房屋屬于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升值部分屬于合伙企業,與乙無關。
  (3)丙應當單獨承擔對B公司剩余50萬元的賠償責任。根據規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
  (4)決議無效。根據規定,改變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題中,既然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將會計師事務所遷至上海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4.甲、乙、丙、丁四人出資設立A有限合伙企業,其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發生以下事項: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業進行了120萬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認為,由于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營同A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獲利150萬元。合伙人乙認為,由于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因此,丁不得自營同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其獲利150萬元應當歸A合伙企業所有。
  (3)7月,A合伙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
  (4)8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經結算,甲從合伙企業分回10萬元,丁從合伙企業分回20萬元。
  (6)10月,戊、庚新人伙,戊為有限合伙人,庚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資均為30萬元。
  (7)12月,B銀行100萬元的貸款到期,A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只有40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指出乙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4)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5)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6)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7)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8)對于不足的60萬元,債權人B銀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償全部的60萬元?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甲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乙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甲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普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乙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乙應當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銀行貸款)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丙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債權人B銀行不能要求丁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在本題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時,從合伙企業分回20萬元,因此,債權人B銀行只能要求丁清償20萬元。
  (7)債權人B銀行不能要求戊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8)債權人B銀行可以要求庚清償全部的60萬元。根據規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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