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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經濟法-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簡答題)

發布時間:2014-04-04 共2頁

  一、簡答題(凡要求計算的項目,均須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
 
  1.A、B、C三人擬設立甲有限合伙企業,A、B為普通合伙人,C為有限合伙人。該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為"順發貿易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部分要點如下:C以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由C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在合伙企業經營期間,發生以下事項:
  (1)C對D表示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與D簽訂了600萬元的買賣合同。D按照合同約定向合伙企業發貨,由于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只有500萬元,不足以清償100萬元的貨款。
  (2)C同甲合伙企業進行了150萬元的交易,合伙人A認為,由于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C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3)C自營同甲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獲利180萬元。合伙人B認為,由于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C不得自營同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其獲利180萬元應當歸甲合伙企業所有。
  要求:
  (1)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名稱是否符合規定?
  (2)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協議的約定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3)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①債權人D能否就甲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的100萬元向有限合伙人C追償?并說明理由。
  ②A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③指出B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合伙企業名稱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該企業名稱中并沒有標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規定的。其名稱應該為"順發貿易有限合伙企業"。
  (2)①C的出資方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②由C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③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的約定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因此,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來處理。
  (3)①債權人D可以向有限合伙人C追償。根據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②A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B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外國甲公司和中國乙公司共同投資設立了一家合營企業,合營企業設立后,出現了以下問題:
  (1)外方合營者未經中方合營者同意,決定將自己持有合營企業的部分股份轉讓給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對。
  (2)該公司共有7名董事,經外方A董事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出席會議的董事有4名。董事會上外方投資者提出將合營企業變更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方案,方案要點是:變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資,每年固定收回投資12萬美元;該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業的每年生產成本。并規定合作期滿后,合作企業的固定資產歸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給予外方合作者15萬元的殘值補償。
  要求:根據以上材料并結合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
  (1)外方合營者向丙公司轉讓股份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董事會的召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外方投資者提出的變更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方案是否合法?
 
  正確答案:
  (1)外方合營者向丙公司轉讓股份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經董事會通過,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董事會的召開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合營企業召開臨時董事會必須有1/3以上的董事提議,且應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會議。
  (3)外方投資者提出方案中,有以下內容不合法:①外方擬定每年先行收回投資的支出部分計入合作企業成本錯誤。外方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業的虧損彌補后,方能收回投資。②合作期滿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錯誤。凡約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內先行收回投資的,合作期滿后,合作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無償歸中方投資者所有。
 
  3.甲、乙、丙共同投資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以人民幣5萬元出資,乙以房屋作價人民幣8萬元出資,丙以勞務作價人民幣4萬元出資;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合伙企業成立后,為擴大經營,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期限為1年。甲提出退伙,鑒于當時合伙企業盈利,乙、丙表示同意。于是,甲辦理了退伙結算手續。此后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經營環境變化,企業發生嚴重虧損。乙、丙、丁決定解散合伙企業,并將合伙企業現有財產價值人民幣3萬元予以分配,但對未到期的銀行貸款未予清償。在銀行貸款到期后,銀行要求合伙企業清償債務,發現該企業已經解散,遂向甲要求償還全部貸款,甲稱自己早已退伙,不負責清償債務。銀行向丁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丁稱該筆貸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發生的,不負責清償。銀行向乙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清償相應數額。銀行向丙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丙則表示自己是以勞務出資的,不承擔償還貸款義務。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張能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合伙企業所欠銀行貸款應如何清償?
  (3)在銀行貸款清償后,甲、乙、丙、丁內部之間應如何分擔清償責任?
 
  正確答案:
  (1)①甲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故甲對其退伙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②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之間對債務承擔份額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故乙提出應按約定比例清償債務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應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③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以勞務出資成為合伙人,也應承擔合伙人的法律責任,故丙也應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④丁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丁對其入伙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2)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所欠銀行貸款首先應用合伙企業的財產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乙、丙、丁在合伙企業解散時,未清償債務便分配財產,是違法無效的,應全部退還已分得的財產;退還的財產應首先用于清償銀行貸款,不足清償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3)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各合伙人在其內部是依合伙協議約定承擔按份責任的。據此,甲因已辦理退伙結算手續,結清了對合伙企業的財產債務關系,故不再承擔內部清償份額;如在銀行的要求下承擔了對外部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則可向乙、丙、丁追償。乙、丙、丁應按合伙協議的約定分擔清償責任;乙、丙、丁任何一人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的份額時,有權就其超過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應承擔份額的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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