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德國甲公司為汽車生產企業,2009年5月,甲公司擬收購丙公司的廠房和流水線并將該整體資產與境內乙國有獨資公司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主要業務為汽車生產。德國甲公司在與乙公司、丙公司協商后,擬訂投資方案和合同中有關要點如下: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為2000萬美元,甲公司出資1000萬美元,其中包括:現金出資500萬美元,收購的丙公司的資產出資500萬美元。其中現金出資的部分,甲公司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后6個月向合營企業支付第一期出資400萬美元,余款在2年內付清。
(2)丙公司整體資產收購價款為500萬美元,甲公司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后半年內向甲企業支付280萬美元,余款在1年內付清。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成立后合營期限為20年。
(4)合營企業經營期滿,企業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方所有,外方在經營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及有關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甲公司現金出資部分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支付丙公司收購價款的期限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3)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否必須約定合營期限?
(4)約定的外方在經營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甲公司現金出資部分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對于并購價款以外的其余部分出資,合同、章程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因此,本題約定甲公司第一期出資在營業執照頒發后6個月支付是不符合規定的。
(2)甲公司支付丙公司收購價款的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分期繳付出資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因此,本題約定的在6個月內支付280萬元是不符合規定的。
(3)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
(4)約定的外方在經營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是不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只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的外方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資。本題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因此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資。
5.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個加工玩具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由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經營過程中,發生如下事項:
(1)丙提出將其持有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份額轉讓給戊,其他合伙人均表示同意,在如實告知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的條件下,經修改合伙協議接受戊入伙。
(2)甲注冊成立一人有限公司,經營小食品加工。甲主要關注自己的公司,無心經營合伙企業,此后合伙企業虧損日益嚴重。
(3)全體合伙人一致決定解散合伙企業并清算。在清算償債過程中,出現以下爭議:①甲認為自己欠張某5萬元,張某欠合伙企業5萬元,彼此可以相互抵銷;②乙認為合伙企業全部負債中欠李某的20萬元是因為丁違反合伙協議規定,私自簽訂合同造成的,雖然李某不知道合伙企業的內部限制性規定,但丁屬于超越權限,該債務應由丁個人承擔,與合伙企業無關,李某應該向丁主張債權;③丙認為本人已經退伙,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④丁認為甲成立一人有限公司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是違法的,應由其負責償付合伙企業的全部負債;⑤戊認為本人入伙時與丙私下簽有個人協議,對其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要求:分析合伙企業清算時,五位合伙人的觀點是否正確?為什么?
正確答案:
(1)甲的觀點是錯誤的。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張某欠合伙企業的債務,屬于合伙企業的共同財產;甲欠張某的債務,屬于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
(2)乙的觀點是錯誤的。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內部的限制性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李某為合伙人之外的善意的第三人。
(3)丙的觀點是錯誤的。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丙雖然已經退伙,但對其退伙前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丁的觀點是錯誤的。首先,甲不屬于自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且法律沒有規定普通合伙人成立一人有限公司需要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甲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符合規定的。其次,普通合伙企業的每位合伙人均應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該責任的承擔人不僅僅限于甲個人。
(5)戊的觀點是錯誤的。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在普通合伙企業中,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戊與丙之間的個人協議無效,戊作為合伙人,一旦入伙即對合伙企業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包括入伙前的債務和入伙后新發生的債務。
6.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資設立A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由甲、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利潤和損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擔。
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過程中,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決定聘請王某擔任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因合伙企業發展良好,乙打算讓其朋友鄭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鄭某參與合伙事務。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合伙協議中關于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甲聘請王某擔任經營管理人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鄭某是否已經成為A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合伙協議關于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合伙企業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未接受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但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及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因此題目中說"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這不符合規定。
(2)甲聘請王某擔任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鄭某沒有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合伙人入伙時,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乙僅征得甲的同意,沒有征得丙丁的同意,故鄭某不能成為企業的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