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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經濟法-金融法律制度(綜合題)

發布時間:2014-04-04 共2頁

  6.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于2009年6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2010年以來,公司發生了下列事項:
  (1)2010年5月,董事趙某將所持公司股份20萬股中的2萬股賣出;2011年2月,董事錢某將所持公司股份10萬股中的2.5萬股賣出;董事孫某因異國定居,于2010年7月辭去董事職務,并于2011年3月將其所持公司股份5萬股全部賣出。
  (2)監事李某于2010年4月9日以均價每股8元價格購買5萬股公司股票,并于2010年9月10日以均價每股16元價格將上述股票全部賣出。
  (3)2010年4月12日,公司發布年度報告;為該公司年報出具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周某于2010年4月20日購買該公司股票1萬股。
  (4)公司股東大會于2010年5月8日通過決議,由公司收購本公司股票900萬股,即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3%,用于獎勵本公司職工。2010年6月,公司從資本公積金中出資收購上述股票,并將其中的600萬股轉讓給公司職工,剩余的300萬股擬在2011年10月轉讓給即將被吸收合并于該公司的另一企業的職工。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趙某、錢某和孫某賣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2)李某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周某買入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4)公司收購用于獎勵職工的本公司股票數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并說明理由。公司從資本公積金中出資收購用于獎勵職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公司預留300萬股股票擬在2011年10月轉讓給其他職工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①趙某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在本題中,趙某轉讓股份的行為自公司上市交易的時間未滿1年。
  ②錢某的行為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本題中,錢某轉讓股份的行為自公司上市交易的時間超過了1年,而且未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③孫某的行為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本題中,孫某轉讓股份的行為發生在其離職6個月之后。
  (2)李某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題中,李某買入、賣出股票的時間間隔未超過6個月。
  (3)周某的行為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在本題中,周某買入股票的時間距審計報告公布的時間超過了5日。
  (4)①股票數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
  ②從資本公積金中支付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支出。
  ③2011年10月轉讓給其他職工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7.A公司為支付購貨款,向B公司簽發銀行承兌匯票一張,甲銀行已經承兌。B公司取得匯票后,將其背書轉讓給C公司以支付購貨款,在背書時,B公司在匯票背面第一個背書欄內簽章,但將"被背書人名稱"處留白,直接將匯票交付給C公司。C公司取得匯票后,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后,將其背書轉讓給D公司。D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并在背書欄內注明"工程驗收合格后即付款"。后工程發生嚴重質量問題。
  在D公司和E公司工程糾紛期間,E公司擬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以支付廣告費,F公司因憂慮"糾紛"對票款支付的影響,拒絕接受匯票;后因E公司的母公司G公司提供保證,F公司接受了該匯票;但G公司未在匯票上寫明"保證"字樣,也未在匯票上簽章,僅單方面向F公司出具了書面保函。
  匯票到期后F公司依法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A公司賬戶金額不足為由拒絕支付票款,F公司遂向C、D、E、G公司進行追索。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B公司向C公司背書時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該背書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E公司能否取得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3)F公司能否要求G公司承擔票據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4)F公司能否要求G公司承擔合同法上的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5)F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6)甲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該背書有效。根據規定,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E公司可以取得票據權利。根據規定,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3)F公司不能要求G公司承擔票據保證責任。根據規定,保證文句和保證人簽章是票據保證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票據保證無效;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4)F公司可以要求G公司承擔合同法上的保證責任。根據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5)F公司有權要求E公司承擔票據責任。E公司在匯票上依法簽章,背書轉讓匯票;G公司提供的票據保證不能成立并不影響E公司的票據責任。
  (6)甲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8.甲建筑公司與乙材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規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應水泥,貨款總額10萬元,甲公司向乙公司預先支付定金5萬元。甲公司為支付貨款而開具一張1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給乙公司,承兌人為甲公司的開戶銀行A銀行,A銀行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該匯票付款日期為2012年5月1日。乙公司隨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并在背書時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丙公司收到匯票后將匯票背書轉讓給某工程隊,以支付工程隊為其建造房屋的工程款,但在背書時記載了"如果該匯票得不到付款,不得向本公司追索"的字樣。工程隊在2012年5月8日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當日甲公司在其銀行的存款賬戶余額為5萬元,不足以支付票據款為由拒絕付款。
  要求:根據以上情況,回答下列問題:
  提示:本題第(1)問涉及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的部分考點
  (1)該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定金數額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2)A銀行的承兌記載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乙公司背書時記載的文句是否導致匯票的無效?如果后手向其進行追索的,乙公司是否承擔責任?并說明理由。
  (4)丙公司背書記載的文句是否導致匯票的無效?并說明理由。
  (5)工程隊提示付款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6)A銀行的拒絕付款理由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該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定金數額不符合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本題約定的定金數額為5萬元,已經超過了標的額10萬元的20%,因此是不符合規定的。
  (2)A銀行的承兌記載事項符合規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
  (3)乙公司背書時記載的文句不會導致匯票的無效,如果后手向其進行追索的,乙公司不承擔責任。根據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丙公司背書記載的文句不會導致匯票的無效。該背書行為屬于附有條件的背書。根據規定,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
  (5)工程隊提示付款的時間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定日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本題匯票到期日為2012年5月1日,因此工程隊于2012年5月8日向A銀行提示付款是符合規定的。
  (6)A銀行的拒絕付款理由不正確。根據規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題中該匯票已經過A銀行合法承兌,因此A銀行不得以甲公司銀行存款賬戶余額不足為由拒絕付款。
 
  9.甲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簽發了一張以A銀行為承兌人、金額為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A銀行在票據承兌欄中進行了簽章。乙公司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將該票據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據上背書和簽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將該票據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發現票據上無轉讓背書,遂提出異議。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蓋于背書欄,并直接記載丁公司為被背書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據。之后,丁公司為償付欠款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了戊公司。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貨物后,發現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遂要求乙公司退還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票據到期時,戊公司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銀行拒絕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A銀行拒絕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當事人進行追索?
  (3)若戊公司在A銀行拒絕付款后向甲公司進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尚未解決為由拒絕向戊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4)丙公司將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蓋于背書欄,并直接記載丁公司為被背書人的行為屬于票據法上的什么行為?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正確答案:
  (1)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
  (2)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銀行進行追索。解題思路:(1)A銀行已經承兌但拒絕付款,戊公司有權對A銀行進行追索;
  (2)如果A銀行拒絕承兌,戊公司無權對A銀行進行追索。
  (3)甲公司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向戊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4)屬于偽造行為。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10.2013年8月,中國證監會在對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進行例行檢查中,發現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實:
  (1)2013年3月1日,甲公司董事會解聘了原公司經理王某,并聘任張某為公司經理。甲公司于3月10日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提交了臨時報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股票交易價格隨即大跌。經查:甲公司副經理陳某于3月3日將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拋售2萬股。
  (2)2013年4月1日,持有甲公司6%股份的乙公司向丙銀行貸款2000萬元,并以其所持有的甲公司6%的股份設定了質押。乙公司于4月2日告知甲公司董事會,但甲公司對該信息一直未進行任何披露。
  (3)2013年7月,甲公司擬向實際控制人張某非公開發行股票8000萬股。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擬訂為定價基準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甲公司股票均價的92%。經查:甲公司現任董事會秘書李某曾于2012年3月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的時間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甲公司副經理陳某于3月3日拋售甲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對該信息一直未進行任何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丙銀行的質權何時設立?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甲公司現任董事會秘書李某于2012年3月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是否構成本次非公開發行的實質性障礙?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①甲公司提交臨時報告的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經理發生變動,屬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自董事會就該項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2013年3月1日),在2個交易日內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
  ②陳某于3月3日拋售甲公司股票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在本題中,陳某作為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自該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其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2)①甲公司對該信息一直未進行任何披露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任一個股東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屬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提交臨時報告。
  ②丙銀行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①發行價格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②李某于2012年3月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不構成本次非公開發行的實質性障礙。根據規定,如果上市公司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在本題中,李某于2012年3月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距離本次發行已經超過了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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