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是一個極易滋生欺詐、操縱和內幕交易行為的高風險市場,在所有市場參與者中間,投資者是最容易受不法行為侵害的對象。公正原則的立法宗指旨就在于通過法律手段禁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等行為,保證投資者在證券市場獲得公平、公正的待遇。
(一)禁止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又稱知情證券交易,是指內幕人員以及其他通過非法途徑獲取公司內幕信息的人,利用該利息進行證券交易而獲利的行為。
證券法將內幕交易列為禁止行為,是由于證券發行公司內部人員、證券市場內部人員和證券市場管理人員,有先于其他公眾投資者得知發行公司內幕信息的便利。諸如企業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公司分紅、上市公司收購等內情,有償增資或者無償增資、資產重組計劃、公司合并等信息,可以直接影響公司股票價格趨勢。當該類信息尚未公開時,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利用信息優勢從事交易,必然較一般投資者有更多獲利機會,而與其作對應交易的投資者則有受損的可能性。掌握內幕信息者利用尚未公開的信息,與一般公眾投資者進行交易,致投資者受損,則違背市場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1、內幕人
下列人員為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內幕人:
(1)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由于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2、內幕信息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稱為內幕信息。
下列各項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1)前述臨時報告中,所列重大事件,如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重大投資行為,發生重大債務與訴訟等;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6)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不得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二)禁止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指在證券市場中,制造虛假繁榮、虛假價格、誘導或者迫使其他投資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況下作出錯誤投資決 定,使操縱者獲利或減少損失的行為。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實質上是一種地不特定人的欺詐行為。操縱者利用非法手段,使投資者產生投資決策失誤,并以此獲利。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維持證券交易公正合理地進行,必須嚴格禁止操縱市場行為。
我國《證券法》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1)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三)禁止傳播虛假信息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并傳播謠言或者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證券交易信息主要通過各種傳播媒介來進行傳播,其影響面廣,且往往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因此,各種傳播媒介在傳播有關證券信息時,必須做到真實、客觀,不得利用傳播媒介誤導投資者。
(四)禁止證券欺詐
在證券交易中,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欺詐行為:
(1)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帳戶上的資金;
(4)私自買賣客戶帳戶上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其他違前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如:①證券經營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法規和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處理證券買賣委托;②證券經營機構保證客戶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許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等。
我國《證券法》還規定,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買賣證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禁止國有企業以及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