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的權利包括兩條,一是證券經紀商有拒絕接受不符合規定的委托要求的權利;二是按規定收取服務費用的權利。其義務主要包括:
1.認真與客戶簽訂證券買賣代理協議;
2.堅持了解客戶原則,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客戶,不接受其委托;
3.必須忠實辦理受托業務。
具體包括,置備統一制定的證券買賣委托書,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時,必須作委托記錄;客戶的證券買賣委托,不論是否成交,其委托記錄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在接受委托人的買賣委托后,需按委托人的指令立即以一定的方式傳至證券交易所的電腦主機,盡力以對客戶最有利的價格成交;證券經紀商必須忠實地按照委托的交易種類、證券名稱、買人或賣出、買賣數量、限價或市價等條件,在委托有效時間內買賣有價證券,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委托人的權益。委托人的委托如未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在委托有效期內可繼續執行,直至有效期結束;如委托人變更或撤消委托,經紀商也應立即將變更指令傳至證券交易所的電腦主機;委托人撤消或未能成交的委托,經紀商應退還其交保的資金和證券;買賣成交后,證券經紀商應當按規定制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并代為辦理清算、交收,并將款項和證券及時交付給客戶簽收。
4.經紀商對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項負有嚴守秘密的義務,未經委托人許可嚴禁泄露。但監管、司法機關與交易所等查詢不在此限。
5.經紀商對委托人的委托買賣內容及繳納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庫存的變化必須有真實的憑證和詳實記錄;接受客戶繳納的交易結算資金及繳存的證券后應該給委托人合法的憑證。
6.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戶決定買賣證券數量、種類、價格及買入或賣出的全權委托,也不得將營業場所延伸到規定場所以外;同一證券公司在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種類、相同數量的證券按相同價格分別作委托買人和委托賣出時,不能自行對沖成交,必須分別進場申報競價成交。
7.證券經紀商在接受客戶委托時,不得向客戶融資或融券。
提示:證券經紀商在證券代理買賣中如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委托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證券公司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需負賠償責任。委托人如遇證券經紀商違約造成損失而又不履行賠償責任時,可向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投訴或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
(四)證券經紀業務中的禁止行為
1. 不得為客戶股票申購和交易提供融資、融券,從事信用交易;
2.不得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亦不得將客戶的資金和證券借與他
人或者作為擔保物;
3.不得侵占、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4.不得違背客戶的指令買賣證券或接受代為客戶決定證券買賣方向、品種、數量和時間的全權委托;
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戶保證交易收益或者承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
6.不得為多獲取傭金而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7.不得在批準的營業場所之外接受客戶委托和進行清算、交收;
8.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變相提高或降低交易所公布的證券交易收費標準,收取不合理的傭金和其他費用;
9.不得散布謠言或其他非公開披露的信息;
10.不得利用職業之便利用或泄露內幕信息;
11.不得為他人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欺詐客戶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