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價方式
1. 以年收益率作為回購交易的報價方式是國外證券市場通行的做法。
2.我國滬、深兩地證券交易所的債券回購交易在剛開始時并不是以年收益率進行報價,而是直接就百元面值債券的到期回購價進行競價。這種報價方式的一個缺陷是不能直接反映回購的收益與成本,而事實上,回購交易中雙方關心的就是回購的收益率本身。
3.從1994年9月12日起,上海證券交易所在債券回購交易中率先改用以年收益率作為債券回購交易的報價方式,其后深圳證券交易所也于1995年8月1日起在債券回購交易中改用以年收益率進行報價。
年收益率報價的含義指:
1.收益率在證券回購交易中對于以券融資方而言,代表其固定的融資成本;
2.收益率對于以資融券方而言,是其固定的收益。
(二)報價規定
1.債券回購交易雙方在報價時,直接輸入資金年收益率的數值,可省略百分
2.最小報價變動單位滬、深兩地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有所不同。據1994年9月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調整國債回購業務的通知》的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回購交易最小報價變動為0.005或其整數倍。據1995年7月24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調整債券回購報價方法的通知》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回購交易的最小報價變動為0.01或其整數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