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回購交易,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的同時就約定于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進行反向交易的行為。
證券回購交易的實質內容是:證券的持有方(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證券作抵押,獲得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后則需歸還借貸的資金,并按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獲得融資方的債券抵押權,并于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證券,收回融出資金并獲得一定利息。因此,證券回購交易實質上是一種以有價證券作為抵押品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
我國目前證券回購業務券種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于1995年8月8日聯合發出的《關于重申對進一步規范證券回購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只能是國庫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從實際來看,目前滬、深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回購券種主要是國債。
開展證券回購業務的主要場所為滬、深證券交易所及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