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促進證券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自2000年2月22日起開始實行在新股發行中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的辦法。
二級市場投資者新股配售的基本規則為:
(一)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是指在新股發行時,將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網定價發行改為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投資者根據其持有上市流通證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購限量,自愿申購新股。
(二)投資者持有上市流通證券的市值,是按招股說明書概要刊登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的上市流通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和可轉換債券市值的總和(不含其它品種的流通證券及未掛牌的可流通證券),其中包含已流通但被凍結的高級管理人員持股。
(三)投資者每持有上市流通證券市值10000元限申購新股1000股,申購新股的數量應為1000股的整數倍,投資者持有上市流通證券市值不足 10000元的部分,不賦予申購權;每一股票帳戶最高申購量不得超過發行公司公開發行總量的千分之一;每一股票帳戶只能申購一次,重復的申購視為無效申購。投資者申購新股時,無需預先繳納申購款,但申購一經確認,不得撤銷。
(四)證券交易所負責確認投資者的有效申購,并對超額申購、重復申購等無效申購予以剔除。
(五)有效申購量確認后,按以下辦法配售新股:
1、當有效申購總量等于擬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的總量時,按投資者的實際申購量配售;
2、當有效申購總量小于擬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的總量時,按投資者實際申購量配售后,余額按照承銷協議由承銷商包銷;
3、當有效申購總量大于擬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的總量時,證券交易所按1000股有效申購量配一個號的規則,對有效申購量連續配號。主承銷商組織搖號抽簽,投資者每中簽一個號配售新股1000股。
(六)中簽的投資者認購新股應繳納的股款,由證券營業部直接從其資金帳戶中扣繳。因投資者認購資金不足,不能認購的新股,視同放棄認購,由主承銷商包銷,證券營業部或其它投資者不得代為認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