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證券交易市場中,投資者通過證券經紀商買賣證券,證券經紀商為投資者提供的各種服務,統稱為經紀服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制度
指定交易是指投資者與某一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協議后,指定該機構為自己買賣證券的唯一交易點。 投資者辦理指定交易的登記手續和確認程序為:首先,投資者向證券經營機構提出申請,經證券經營機構同意后,雙方簽署"指定交易協議書";其次,證券經營機構按協議通過其場內交易員向上交所電腦主機申報證券帳戶的指定交易指令;再次,交易所電腦主機接受申報當日收市后發出指定交易確認回報并附確認編號,該證券帳戶的指定交易自下一個營業日即可生效。 證券經營機構應為指定交易客戶建立完整的交易數據庫,并提供以下服務:
(1)交易查詢服務;
(2)辦理自動領取股票現金紅利業務,在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劃撥的現金紅利資金后,相應地將現金紅利資金記入各指定交易客戶的資金帳戶;
(3)按季或按月提供對帳服務,對帳服務必須包括證券帳戶及資金帳戶的期初余額、期末余額、本期發生額等項內容;
(4)在與客戶簽訂"代理客戶辦理配股協議書"后,為客戶辦理配股業務;
(5)若客戶遺失證券帳戶需掛失、補辦或辦理證券的非交易過戶等,可為其出具確無交易交收等違約責任的證明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予辦理相關手續。證券經營機構對指定交易客戶提供有關服務項目,須嚴格為客戶保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已選擇指定交易的投資者,有權撤銷指定交易或變更指定的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除非投資者有未履行交易交收責任等違約情況。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托管券商制度 托管券商制度是指深圳市場的投資者持有的股份需全部托管在自己選定的證券經營機構處,由證券經營機構管理其名下明細股票資料。
所謂轉托管,就是投資者將其托管股份從一個證券經營機構處轉移到另一個證券經營機構處托管,可以是一只證券或多只證券,也可以是一只證券的部分或全部。投資者在原托管證券經營機構處遞單報盤轉托管,交易所當天(T日)收市后即處理到帳,同時將處理結果轉送給轉出轉入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于T+1日(第二個交易日)就可以在轉入證券經營機構(新的托管證券經營機構)處賣出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