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日前明確,證券公司未分配利潤或者公積金轉增資本導致注冊資本變更,需要提交股東會決議、股東持股期限承諾等七方面的申請材料。
根據規定,券商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申請報告、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就新增股權作出與其原有股權相同的持股期限承諾、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符合法律法規關于證券公司利潤分配有關要求的說明、法律意見書、證券公司背景資料和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申請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變更注冊資本的目的、方案等;法律意見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請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性,變更注冊資本行為及過程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潛在法律障礙或者糾紛等,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執業證書應當作為附件;證券公司背景資料包括經工商登記的股東名冊,最近一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批準文件復印件,最近一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后股東變更情況的說明及批準文件或者無異議函的復印件。
根據今年6月生效的《證券公司監管體例》,“證券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業務范圍……,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監會此前也曾下發工作指引,明確證券公司股東的持股期限,規定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股東時,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增資或者受讓股權的,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60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其他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股權。不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48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