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盈利預測概述
1.盈利預測的數據包括預測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利潤)、(利潤總額)、(凈利潤)、(每股凈利潤)等。(多選題)
2.盈利預測報告的要求是:(多選、判斷)
(1)包括盈利預測表及其說明;
(2)盈利預測表的格式應與利潤表一致,其中預測數應分欄列示已審實現數、未審實現數、預測數和合計數;
(3)凡有控股子公司并需要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應分別編制母公司盈利預測表和合并盈利預測表;
(4)盈利預測說明包括編制基準、所依據的基本假設及其合理性、與盈利預測數據相關的背景及分析資料等。
3.盈利預測期間的確定原則是:(判斷題或選擇題,如給出發行人的具體情況,讓考生選擇其盈利預測期間)
(1)如果預測是在發行人會計年度的前6個月作出的,則為自預測時起至該會計年度結束時止的期間;
(2)如果預測是在發行人會計年度的后6個月作出的,則為自預測時起至不超過下一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止的期間,但最短不得少于12個月。
4.企業編制盈利預測,應本著(審慎的原則)進行。(單選)
5.注冊會計師在對企業的盈利預測進行審查時,應該對盈利預測(依據的假設基準的合理性)、(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和計算方法的一致性)進行審核并作出報告。(多選題)
6.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標題)、(收件人)、(范圍段)、(意見段)、(簽章和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報告日期)。(多選)
7.注冊會計師不應對企業盈利預測的結果的可實現程度作出保證。(判斷)
8.如果發行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利潤(實現數低于預測數的10%),注冊會計師應在(股東大會)及(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判斷或選擇)
9.注冊會計師沒有責任專門就盈利預測的基本假設發表審核意見,也不宜評價超越其專業范圍的假設。(判斷).
(六)境外募股的公司會計報表審計
1.境外募股的公司分配股利時,所依據的稅后可分配利潤根據(經審計的按中國會計準則報表的累計可分配利潤數)與(該數據按國際會計準則或境外上市地準則調整后的累計可分配利潤數)兩個數據孰低原則確定。(單選或判斷)
2.境內上市外資股、境外上市外資股應當分別按中國會計準則以及境外上市地的會計準則編制。如果兩種編制的財務報告存在重要差異,應當在財務報告上
加以說明。(判斷) 、
3.境外募股公司披露會計報表時,一般應聘請一家境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和一家境外的會計師事務所,前者用于在境內披露,后者用于在境外披露。(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