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觀設計與反不正當競爭法
在我國,具有識別性的立體外觀設計雖然得不到商標法的保護,但可以得到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收集/根據1993 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5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知名商品的行為,屬于法律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的“商品裝潢”即含有商品(產品)外觀設計的內容,包括平面的和立體的外觀設計。對此可以做出進一步的解釋。
1995年7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了《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其中第3條說:“本規定所稱裝橫,是指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在商品上附加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應當包括平面的和立體的產品(商品)外觀設計。這樣,不論是平面的還是立體的外觀設計,只要具有可識別性,就可以獲得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
美國也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具有識別性的外觀設計。美國聯邦商標法的第43條第1款是一個非常廣泛的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條款,包括禁止商品或服務的虛假來源和虛假表示,也包括禁止虛假廣告宣傳。從字面上看,第43條第1 款所列出的保護對象雖然有“在商業中使用的文字、術語、姓氏、符號、設計,或以上之組合”,但沒有明確列出產品的外觀設計。然而,從1976年第八巡回法院的“卡車”一案開始,聯邦商標法第43條第1款就被解釋為也保護品外觀(Trade Dress)。在一開始,商品外觀還只是指產品的包裝,但隨后不久即被解釋為也包括產品的外形和裝飾。
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外觀設計,必須是具有識別性和第二含義的外觀設計,即能夠向消費者指示商品的來源。按照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5條,法律所保護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包括外觀設計),禁止的是他人使用與知名商品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近似的外觀設計,這說明,受保護的外觀設計是具有識別性的外觀設計。否則,他人就不會去模仿。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中,第3 條也說:“本規定所稱特有,是指商品名稱、包裝、裝潢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并具顯著的區別性特征。”這也表明,受保護的外觀設計必須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征。
按照美國的有關司法判例,受聯邦商標法第43條第1 款保護的商品外觀(包括外觀設計)也必須或具有內在的識別性,或在市場上獲得了第二含義。關于商品外觀的內在識別性,在1987年的“布朗斯維克”一案中,第十巡回法院說:“雖然有些巡回法院要求產品具有第二含義,……但其他巡回法院已經裁定,如果商品外觀本身具有內在的識別性,就沒有必要說明第二含義。”關于第二含義,在1991年的“皮革公司”一案中,第二巡回法院說:“為了在主張商品外觀的訴訟中取勝,原告必須表明,該產品的外表已經獲得了‘第二含義’,即消費者眾能立即將該產品與其制造商聯系起來,而且購買者可能將仿造品與原產品混淆。”具有第二含義的外觀設計,即使沒有申請商標注冊,也可以作為一件未注冊商標,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在“斯伯茨可”一案中,第二巡回法院說:“一件產品的‘商品外觀’,只要它是非功能性的,并且已經在市場上獲得了第二含義,使產品與其生產者聯系起來,就可以作為一件未注冊商標,受到聯邦商標法第43條第1款的保護。”
在對于有識別性和第二含義的外觀設計的保護上,商標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不一樣的。//收集/一般來說,依據商標法,有關外觀設計的權利通過注冊就可以確立。如果權利人發現他人侵權,就可以依據已確立的權利,在提起侵權訴訟之前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如發出侵權警告、與侵權人達成和解等。而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外觀設計的權利只能在侵權訴訟中才能確立。在中國,還包括侵權的行政查處。這樣,無論是在行政查處中,還是在法院審理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權利是否存在。在此之前,權利人的權利是不明確的,他不能以權利已經存在為前提,向侵權人發出警告或采取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