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監理人權利
(1)監理人有權獲取“監理報酬和費用”。
(2)監理人在監理服務中有權行使授權規定的權力。
(3)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監理人的權力。有關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賦予監理人的權力。
(4)監理人在實施監理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四、監理人義務
(1)監理人應具有履行監理合同所需的能力和資質,應謹慎、勤奮地服務,認真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的工作。
(2)監理人應按監理合同的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項目監理機構。為保證監理的有效實施,監理人可對項目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作出合理調整。總監理工程師的更換需經委托人同意。
(3)監理人應按監理合同的約定,向委托人提交監理文件。
(4)監理人應作好監理記錄,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按《專用條件》約定提交監理報告。
(5)未經委托人允許,監理人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技術和商業秘密,亦不得泄露“被監理人”提供并申明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6)監理人應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在監理服務工作完成或合同解除時,按《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設備工程監理服務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即時或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監理人對“第三人”因違反有關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等) 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違約一方按照《專用條件》的約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也可以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監理人因違約向委托人支付的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之和累計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扣除稅金)。
任何一方對另外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1)賠償應限于由于違約所造成的,可以合理預見到損失和損害的數額。
(2)在任何情況下,賠償的累計數額不應超過雙方合同中規定的最大賠償限額;在設備監理單位一方,其賠償總額往往應有明確的賠償規定,如不超出監理費的總額(扣除稅金)。
(3)如果任何一方與第三方共同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則負責任一方應付的賠償比例應限于由其違約所應負責的那部分比例。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雙方也可在《專用條件》中具體約定。
當事人一方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時,負有舉證責任,如果索賠方向對方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對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第三節設備工程監理服務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一、設備工程監理服務合同的變更、轉讓
設備工程監理服務合同變更是指委托人和監理人對合同部分條款按照合法形式進行增加、刪除或修改的法律行為。
當事人需變更合同時,須經雙方簽署書面協議。由此引起的費用變更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設備工程監理服務合同簽訂后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標準、規范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后可做調整。
監理人對設備工程監理服務合同約定的主要監理服務不可以轉委托,如設備工程形成的主要階段、主要過程和主要設備的監理不準轉讓。部分監理服務業務的轉讓應經委托人書面認可,但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監理人的責任期為設備工程監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如果因項目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期限,雙方應另行簽訂相應協議,否則監理人不再承擔相應責任。
二、設備工程監理服務合同終止
設備工程監理服務合同終止是由于特定法律事實發生,監理合同終結,委托人與監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合同終止的法律事實主要有履行、解除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備工程監理服務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終止:
(1)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移交手續,委托人向監理人支付完“監理報酬和費用”尾款,雙方無異議;
(2)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①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②監理人違反合同中監理人義務的有關約定,未盡職責、未履行監理義務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對答復不滿意的,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
③委托人違反本合同委托人義務的有關約定,致使監理人無法有效實施監理服務的,監理人有權要求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或對答復不滿意的,監理人有權解除合同。
委托人未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支付監理報酬和費用,經監理人在合理期限內催告后仍未支付,監理人有權解除合同。
④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
⑤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
當事人任何一方無法律依據和正當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給予對方經濟補償,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當事人一方要求解除監理合同,應向對方發出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一方在接到合同終止通知并確認后,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沒有答復對方,可視為默認該合同終止通知。
監理合同于解除通知滿足合同約定時效時終止。
因委托人或監理人一方違約,致使監理合同解除并造成另一方經濟損失的,除另有約定外,不免除違約方的賠償責任。
合同的解除或終止并不影響雙方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前按原合同應有的柵U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三、爭議解決
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若協商未能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有關設備工程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專用條件》的約定或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專用條件》沒有約定或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受托人以自己名義,在委托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